申请人:***,女,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书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27日作出的《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综上,只有对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系被申请人就相关事项的程序性函告行为,该程序性事项的告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该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范围。另,本案中,申请人复议的《专门程序处理告知书》系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答复,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信访工作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事项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