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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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2
  • 2024-07-12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34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一支队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的被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

综上,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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