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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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7-12
  • 2024-07-12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七(行复)〔2024〕329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收悉。

经依法审查,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申请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保护举报人私人权益。因被申请人的调查、处理、告知的行为并没有产生、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具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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