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
申请人邮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收悉。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202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二七建交依复〔2024〕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向申请人公开全部信息。
经依法审查,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签收被申请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政物流记录显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7月23日,已经超出行政复议的法定申请期限。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