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5-00099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5-03-24
  • 2025-03-24
  • 通知
  • 二七政办〔2025〕5号
  • 有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管委会,马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3月24日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

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20〕2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二七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区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二)二七区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期间以及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区级政府有关的提案,或人民政协组织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关于市“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与二七区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是代表区政府分办、督办、协调、总结、报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科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区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各镇办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承办部门、有关单位、各镇办做好对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三)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总结和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经常组织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五)负责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及各镇办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中,凡遇到涉及上级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承办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示后,再负责答复代表和委员,不得越权答复。

第二章  办理目标

第六条  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各承办单位要将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确保答复率达到100%,与代表委员见面率达到100%,代表委员反馈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5%以上。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交办工作。对二七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二七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或闭会后)代表、委员提出与区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以及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提出与区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提案,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应逐件按建议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部门和有关单位,由区政府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召开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到会领办任务。属于单一性问题,交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部门的问题,落实主要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会同承办单位应积极认真地配合牵头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不得推诿应付;涉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全局以及群众生活重大事项的问题,要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后交办。

第八条  退转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内承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自接办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区领导签字确认后,加盖单位公章,交至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区政协提案委,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逾期不说明、不退回的,即由接办单位负责办理;接办单位不得自行交送其他单位承办。

第九条  督办工作。在办理和答复过程中,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应通过联合督查、专项督办、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展和动态。

办理过程中,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每月将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通报一次,并适时协同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做好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第十条  审查工作。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单位的分管区领导审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牵头部门应提出答复意见,由牵头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所有由政府组成部门办结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的建议提案材料,均要上报分管区领导阅示。

第十一条  答复工作。各承办单位答复所办理的建议或提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以公函形式答复。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时抄报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区政协提案委。

书面答复要求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字迹清楚,语句通顺,语气诚恳,格式规范,形成红头正式文件。所有答复函件,均应根据办理结果情况在首页右上角标明类别,以便分类统计。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已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函复之后,若情况发生变化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意见而被退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后再次作出函复。

第十二条  反馈工作。在函复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时,应附《征求意见表》,了解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办理和答复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结工作。当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在2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进行一次复查和总结,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写出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年底要代表区政府形成政府系统全年办理工作总结报告,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向本级政协书面通报办理情况,同时按要求向市人大、政协及市政府督查室上报市人大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章  办理要求

第十四条  态度与作风。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办必须高度重视办理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早研究、早部署、早办理;要摆正作为人民公仆的位置,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民主监督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权利,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依照本规定制定的承办标准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

第十五条  主要领导负责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办的主要领导要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代表委员接待日”制度,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杜绝“被满意”现象的发生。各承办单位要落实一位负责同志专职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专门的承办工作队伍。各承办单位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及承办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更换,应将更换人员名单及时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

第十六条  加强配合。主办单位要加大与协办单位的联系、沟通、协商力度,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不配合、不参与等现象。

第十七条  提高承办质量。承办单位要以全方位提高承办质量为核心认真抓好承办工作,必须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答复。区政府把办理和答复工作质量的优劣,作为各承办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在具体办理和答复工作中,承办单位要主动与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面商沟通,共同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办理和答复工作的质量。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办理和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在制定规划、工作计划时列入议事日程,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出说明和解释,力求得到他们的理解和谅解。

(一)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建议、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发挥这些重要提议和理念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尽可能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三)对于急需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限定时间指定专人,限期从速办理。

(四)对于我区建设和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或建议、提案中特别多次提出又不能马上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应专题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办理、答复工作机制。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答复工作的内容、格式、方案等都要做到规范化、程序化。要建立签收、登记、交办、承办、催办、抄报(抄送)、归档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考评办理和答复的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应逐件检查,对不符合办理承办质量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条  对难度较大,在3个月内确实不能办完的,应将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书面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解释清楚,并函告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超过规定时间不说明原因,又不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行文的,要依据本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和承办工作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及时开展“回头看”活动。各承办单位年底前要对本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主要内容包括:已承诺的事项是否真正落实到位;跨年度的事项,已着手解决但未完成的事项,能否如期完成;原来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目前是否已具备条件解决等。如在回复代表和委员后又有最新情况,承办单位需再次向代表和委员回复最新情况,并同时抄报区人大代表工委、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将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对严格按照本规定完成承办任务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规定办理造成承办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点名通报批评,并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第六章  落实人大、政协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区政协常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建议提案科要认真准备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工作报告。建议提案科根据区人大、区政协常委会会议议程和要求,做好会议通知,并将区政府列席会议领导名单提前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常委会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办对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二七区建议提案办理若干规定》(二七政办〔2020〕19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