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
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夫妻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均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实行生育登记;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实行审批。为做好生育审批和生育证发放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制订了《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日
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发给生育证,可以再生育。
第三条 生育证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第四条 生育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三孩生育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并由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审批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或在线填写;二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后填写;三是委托他人填写,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
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3张;
4、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申请第三个子女的,还需提供离婚证、载有子女身份和抚养情况的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证等有效证件。
(2)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还应提供两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和初审工作,对材料齐全的,发给《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同时报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格式见附件3)。
(四)审批发放生育证。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规定、材料齐全的,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发给生育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格式见附件8)并将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 生育证由发证机关填写,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和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七条 当年度生育证有效期为:下年度1月31日。
持证对象在生育证有效期内没有生育的,应在4月底交回原生育证并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在有效期内没有换证的应重新申请。
生育证在有效期内遗失的,应及时向发放机关报告,经原发证机关核实,注销原生育证,补发新生育证。
第八条 办证机关对生育证发放登记表、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发放登记底册、未使用的生育证要按年度分类、建档,由专人统一管理。生育证材料应一案一卷(格式见附件11),永久保存。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应检查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管理和服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豫卫指导〔2015〕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孩生育证审批表
2. 委托书
3. 补正材料通知书
4. 三孩生育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5. 三孩生育申请受理通知书
6. 三孩生育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7. 三孩生育申请批准(不予批准)决定审批表
8. 三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9.三孩生育申请批准决定书
10.三孩生育证送达(领取)回证
11.三孩生育审批存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