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区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领域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划全区文化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指导全区文艺事业发展及文化艺术与旅游演艺创作生产;指导全区重大文艺活动,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五)指导、推进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七)拟订全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旅游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
(八)拟订文化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九)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队伍建设,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全区文化旅游市场的宣传推广及全区文化旅游品牌建设,统筹区域文化旅游交流合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区文物资源调查,探索文物保护、利用、开发工作。
(十三)深入推进全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和体育体制改革,加快体育强区建设;
(十四)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十五)制定全区体育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六)制定全区体育竞赛规章制度;研究和平衡全区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与布局;指导全区业务训练和优秀运动队建设;
(十七)负责全区体育教练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三级运动员、三级裁判员等体育类行政事项审批;
(十八)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全区及各类人群的群众体育赛事;组织参加和承办上级体育竞赛,举办全区体育活动;
(十九)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其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健身器材安全管理制度,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服务。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