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落实社会救助法规、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认定和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落实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区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检查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并推督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核算工作。
(七)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和残疾人福利制度。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九)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拟定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