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调查、统计、分等定级,调查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确权、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
(三)承担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贯彻落实相关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国有土地处置、协议出让、划拨的辅导和技术审查工作;拟定国有土地处置、协议出让、划拨初步方案,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协助完成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四)根据上级的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协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按照省市要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工作;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依规提出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验线、规划核实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鼓励土地开发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区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承担全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六)落实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的征收报批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自然资源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自然资源市场,负责全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八)负责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工作;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负责权限内砂、石、黏土的采矿权登记和发证工作,调处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检查全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进行审查核准,并做好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山企业闭坑审查。
(十)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测绘行业管理;负责丙、丁两级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落实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
(十二)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指导林木采伐、运输管理。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根据授权,负责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相关工作。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依法履行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负责全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政策宣传工作,组织自然资源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科技推广、宣传、科学普及和教育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全区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自然资源信访案件的受理、查处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八)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