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收入预算说明
三、支出预算说明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情况
七、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九、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政府采购预算表
第一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全区医疗保障工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拟订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规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3、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任务。
4、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5、拟订全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拟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全区紧急医疗卫生救援的指挥调度。
6、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公立医疗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建议。
7、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8、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9、牵头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发展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10、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11、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12、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13、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14、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15、贯彻执行国家中医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16、承担全区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做好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17、承担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8、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财科、政策法规监督科、公共卫生科、医政和中医管理科、基层卫生妇幼科、计划生育基层指导与家庭发展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等九个科室。
下属单位:
1、郑州市二七区医疗保健中心,
2、郑州市二七区妇幼保健所,
3、郑州市二七区卫生监督所,
4、郑州市二七区健康教育所,
5、郑州市二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卫生院,
7、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中心卫生院,
(三)人员构成情况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在职职工74人,离退休人员48人。
2、郑州市二七区医疗保健中心,编制8人,实有人员5人,其中在职5人。
3、郑州市二七区妇幼保健所,编制22人,实有人员29人,其中在职18人,退休11人。
4、郑州市二七区卫生监督所,编制35人,实有人员42人,其中在职38人,退休4人。
5、郑州市二七区健康教育所,编制5人,实有人员11人,其中在职9人,退休2人。
6、郑州市二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66人,实有人员83人,其中在职60人,退休23人。
7、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卫生院,现有编制30人,实有人数36人,其中在职26人,退休10人。
8、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中心卫生院,现有编制55人,实有人数79人,其中在职63人,退休16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1262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7627.2万元(财政拨款7625.1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其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5000万元、其他各项收入0万元、上级转移支付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1262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340万元,项目支出4287.2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1.8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1885.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9.7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基本支出834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75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48.4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90.3万元,其他基本支出5245.1万元;项目支出4287.2万元。
(三)主要项目:
1、60岁以上村医生活补助经费:23.58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24.84万元)
根据郑政办(2012)6号、二七政办(2012)5号文件精神“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休、不在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
我区共有60岁以上村医76人(其中经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通过48人,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审批通过21人,我区全额负担7人):
(1)省补助8.64万元(应增加我区财力):根据郑财预【2014】384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此项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不再下文”。经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通过我区补助48人,每月每人补助150元,全年共计8.64万元;
(2)区配套14.94万元: ①其中经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通过48人,每月每人补助150元,全年共计8.64万元;②根据《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拨付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经费的通知》郑财预[2017]625号文件,经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审批通过 21人,每月由市、区各负担150元,全年共计3.78万元;③新增7人由区级全额负担,标准每月300元,全年共计2.52万元。①-③区级共需资金14.94万元。
以上(1)-(2)项共需经费23.58万元。
2、农村“六大员”(村级医疗卫生员)经费:9.44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9.44万元)
(1)、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00元,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比列分级负担,我区按照规定每村一名医疗卫生员,共有人员41名,区人均补助150元,我区需配套生活补助7.38万元;
(2)、上岗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经费标准为150元/人/天,需要经费1.845万元;
(3)、按照所有人员的15%优秀人员考评,优秀名额7人,考核经费0.21万元;
以上(1)-(3)项共计9.44万元。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859.7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688.42万元)增加原因:人口增长,标准提高。
(1)、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豫财社【2017】39号文件“2017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50元。对一般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0元、10元、4元、6元。”区级配套标准为人均6元。二七区城区常住人口651411人,2018年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为390.8万元;
(2)、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468.9万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31号文件“以郑州片医服务为基础,建立完善签约服务考核激励机制,给予签约服务团队10元/人/年的签约服务补助,市与县(市、区)财政按4:6配套。”区级配套标准为6元。二七区常住人口781445人,2018年区级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为468.9万元。
以上(1)-(2)项共需经费859.7万元。
4、艾滋病防治经费:25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29.32万元)
根据郑财社(2004)7号文件“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其辖区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安排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按辖区人口781445人,我区安排34万元.经委领导研究分配如下:区卫计委25万元;疾控中心5万元;保健所4万元。
5、戒毒人员康复经费:10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10万元)
6、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居家养老及集中供养服务219.5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208.68万元)
(1)政府集中供养。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失独”家庭老人实行政府集中供养和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七政文[2014]35号文件规定:“对户籍在二七辖区,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居家养老困难的计划生育失独特困老人,实行政府供养,免费入住敬老院。免费入住敬老院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2017年入住7人,介护一级3人、费用标准3800元/月;介助一级2人、费用标准2800元/月;介助三级2人,费用标准1500元/月,取暖、降温、过节费7人,费用标准3000元/人/年,费用共计26.1万元/年。根据2017年实际支出安排2018年预算26.1万元;
(2)居家养老服务。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失独”家庭老人实行政府集中供养和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七政文[2014]35号文件规定:“户籍在二七辖区、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身体健康且生活能够自理的失独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免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2017年全区共有238户失独家庭享受居家养老服务,为其提供77360小时服务,每小时25元,共计193.4万元。其中:50-59周岁的68户,每周服务2小时;60-69周岁的136 户,每周服务7小时;70-79周岁的27户,每周服务14小时;80岁以上7户,每周服务21小时。根据2017年实际支出安排2018年预算193.4万元。
以上(1)-(2)项共需经费219.5万元。
7、计生家庭奖励经费1823.29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1820.2万元)。以下项目根据2017年实际支出据实安排2018年预算。
(1)城镇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989.22万元。(2017年预算安排972.8万元)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几项具体通知》郑卫[2015]145号文件规定:“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继续保持郑州市每人每年1120元的奖励扶助金标准,其中省定标准960元/人/年,由省、市、县三级按照6:2:2比例负担;郑州提高标准部分(160元/人/年)仍由市、区两级按照3:7比例负担”。区级应负担标准304元/人/年。
2017年实际发放32540人,发放标准1120元/人/年,资金共计3644.5万元,其中区级989.22万元。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奖励金19.05万元。(2017年预算19.14万元)
根据《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二七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年发放不低于112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国家规定的960元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郑州市定1120元与960元差额部分(160元)奖励扶助资金由市级负担30%,区级负担70%”。区级应负担标准为208元/人/年。
2017年实际发放916人,共计资金102.6万元,其中区级19.05万元。
(3)区级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资金3.42万元。(2017年预算3.78万元)
在国家奖扶政策尚未出台前,我区率先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的奖励扶助金。此项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2017年实际发放57人,共计资金3.42万元。2018年共计资金3.42万元。
(4)计生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共计71.01万元。(2017年预算70.1万元)
①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根据《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二七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现标准680元)的扶助金,其中国家规定的135元(现标准340元)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照5:3:1:1比例分级负担;河南省定680元与340元差额部分(340元)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6:2:2比例分级负担”。区级应负担标准为102元/人/月。2017年实际发放388人,共计资金316.61万元,其中区级47.49万元;
②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根据《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二七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对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现标准540元)的扶助金,其中国家规定的110元(现标准270元)特别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照5:3:1:1比例分级负担;河南省定220元与110元差额部分(110元)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照6:2:2比例分级负担”。 区级应负担标准为81元/人/月。2017年实际发放242人,共计资金156.82万元,其中区级23.52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71.01万元。
(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增发特扶扶助资金109.89万元。(2017年预算101.4万元)
根据郑州市人口计生委、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原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郑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扶助办法》(郑人口[2013]36号)文件规定:“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发放一次特别救助金;对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特殊困难对象,每人每月比照郑州市上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半每年一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特别扶助金”。资金“由郑州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纳入预算,按1:1比例分担”。
2017年度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550元调整到600元。2017年实际发放死亡273人,伤残120人,共计资金219.78万元,其中区级109.89万元。
(6)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生活补贴77.48万元。(2017年预算79.16万元)
根据《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二七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年满50-59周岁(含59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40元生活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0%、70%分级负担”。 区级应负担标准为28元/人/月.
2017年实际发放2306人,资金共计110.69万元,其中区级77.48万元。
(7)农村计生家庭“节育奖”10.92 万元。(2017年预算9.24万元)
根据《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二七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从采取绝育措施之日起,施术对象每人每年奖励120元,直至其年满60周岁,享受奖励扶助政策。节育奖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0%、70%分级负担”。 区级应负担标准为84元/人/年.
2017年实际发放1343人,资金共计16.17万元,其中区级11.28万元。预计2018年1300人,区级共需配套10.92万元。
(8)减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费85.34万元。(2017年预算72.88万元)
根据《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二七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0%、70%分级负担”。2017年补贴标准为180元/人/年。区级应负担标准为126元/人/年。
2017年实际发放8128人,资金共计121.92万元,其中区级85.34万元。
(9)农村独女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0.3万元。(2017年预算0.45万元)
根据《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二七发[2012]13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独女家庭,在享受低保普惠政策的基础上,由政府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0%、70%分级负担”。 区级应负担标准为21元/人/月.
2017年实际发放12人,资金共计0.43万元,其中区级0.30万元。预计2018年12人,区级共需配套0.30万元。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47.72万元。(2017年预算48.8万元)
根据《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47号文件规定:“第五条、对自愿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龄在45-49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其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31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郑政[2011]78号)规定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计划生育缴费补贴;第六条、对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31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郑政[2011]78号)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40元的计划生育养老补贴。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各负担50%”。
2017年实际发放缴费补贴3004人,共计资金30.04万元,其中区级15.2万元。
2017年实际发放养老补贴1355人,资金共计65.04万元,其中区级32.52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47.72万元。
(1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52.8万元。(2017年预算376.12万元)减少因素:人数减少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管理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郑发[2009]13号文件规定:“凡子女年龄在0-18周岁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至每人每月20元,由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区级应负担标准为14元/人/月。
2017年我区共有符合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22388人,资金共计537.31万元,其中区级376.12万元。随着2016年二胎政策的放开,独生子女家庭数量也会随之下降,据预测2018年21000人,区级共需配套352.8万元。
(12)计划生育家庭生育关怀保险42.14万元。(2017年预算41.33万元)
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七区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办理生育关怀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七政办[2011]4号文件规定:“(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家庭每年30元,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二)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疾病保险每人每年50元,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三)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每人每例4—10元(上环手术保险每人每例4元、人流手术保险每人每例5元、结扎手术保险每人每例8元、引产手术保险每人每例10元)。农村计生家庭参保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和70%,城区计生家庭参保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四)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30%和70%。(五)计划生育母婴安康保险每人每年40元,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六)关爱计生流动人口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30元,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按照文件要求我区对计划生育家庭办理如下保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每个家庭每年30元,此项资金由区财政负担,2017年实际支付3891户,共计资金11.67万元。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疾病保险,每人每年50元,此项资金由区财政负担,2017年实际支付2936人,共计资金14.68万元。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每人每例4——10元(上环手术保险4元,人流手术保险5元,结扎手术保险8元,引产手术保险10元),此项资金由市、区按照3:7比例负担。2017年实际支付9人,区级负担58.8元。
农村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每人每年100元,此项资金由市区按照3:7比例负担,区级应负担标准为70元/人/年。2017年实际支付1625人,区级负担11.38万元。
计划生育母婴安康保险,每人每年40元,此项资金由区财政负担,2017年实际支付1100人,共计资金4.40万元。
以上保险资金区级共需配套42.14万元。
(1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资金14万元。(2017年预算25万元)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5]133号文件规定:“一、救助对象:对具有郑州市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无存活子女。二、救助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为郑州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10000元(离异夫妻每人一次性救助5000元);夫妻一方为郑州市户籍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三、资金来源: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其中区级应负担标准为2500元/人/年,
2017年实际发放52人(37户),共计资金28万元,其中区级14万元。
8、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经费113.17万元。(新增)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7〕23号)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七政〔2017〕8号)文件精神,“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财政按照原供给渠道补偿10%”,“在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10%的财政补偿落实到位前提下,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不足90%的,财政按照原供给渠道对所属公立医院给予适度补偿”。经过前期数据测算, 2018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经费预算113.17万元,其中药品零差率10%部分:40.09万元;医疗服务调价不足90%部分:73.0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郑州市口腔医院7.11万元;郑州市第二中医院75.86万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医院3.69万元;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26.51万元。
9、疟疾防治经费7万元。(2017年预算7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我区是疟疾流行三类县市区,我区每年疟原虫血检总数不低于1万人。根据河南省13厅局联合下发的《河南省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年)》(豫卫控【2010】40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疟疾流行程度和消除疟疾的实际情况,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资金测算:
2017年需疟疾防治经费7万元,主要用于培训有关技术人员、配备药物、印刷费、专用材料费、人员劳务补助等。
10、地方病防治经费8万元。(2017年预算8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根据“二七区人民政府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郑州市2017年地方病防治目标责任书》“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的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根据《2016年郑州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考核细则》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保障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的投入,县(市)、区级每年拨付地方病防治经费分别不少于10万元、8万。防治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2)资金测算:
2018年需地方病防治经费8万元.主要用于鼠疫、布病、碘缺乏病疫情监测费2万元、业务技术培训2万元、宣传动员1万元、宣传材料费1万元、专用材料费2万元。
11、艾滋病防治经费5万元。(2017年预算5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根据郑财社[2004]7号文件“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按辖区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安排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我单位由区卫计委分配2017年艾滋病防治经费5万元。
(2)资金测算
需业务人员培训经费0.5万元、宣传资料印刷费1万元、卫生材料费2万元、以及在基层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工作补助1.5万元。
12、艾滋病维稳经费4.8万元。(2017年预算4.8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根据区长批示,每月用于孙亚艾滋病维稳工作和孙亚之子孙承宇的医疗救助4千元,全年共计4.8万元。
(2)资金测算
全年艾滋病维稳经费4.8万元。
13、慢性病防治经费10万元。(2017年预算10万元)
(1)项目概述及政策依据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办文【2014】35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意见》“各级疾控机构防治工作经费达到本单位业务总经费的10%及以上”。
(2)资金测算
2018年需慢性病防治经费10万元。主要用于慢性病防治宣传、业务人员培训、慢性病示范区建设等工作。
14、儿童计划免疫款5000.00万元。(2017年财政专户代管资金安排3040万元)
从2015年6月,将收取的辖区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二类计划免疫疫苗款交到非财政专户代管,收入100%返还单位,用于购买辖区接种门诊接种二类疫苗;2018年随着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二胎政策的持续放开、流动儿童的进入和新通过批准的疫苗增加(如宫颈癌疫苗),二七区第二类疫苗的使用量大量增加,到2017年11月已收疫苗款3209万元,2018年计划免疫款预算5000万元。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收入预算12627.2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7627.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5000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减少586.9万元。减少原因:是二级机构新农合与社保局合并;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增加1960万元,增加原因:增加宫颈癌疫苗、二类疫苗数量。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7627.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41.8万元,占7%;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6885.7万元,占90%;住房保障支出199.7万元,占3%。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334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767.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636.5万元,津贴补贴521.7万元,奖金670.5万元,绩效工资190.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51.9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00.8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00.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68.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6.8万元,住房公积金209.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5万元;公用经费567.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35万元,印刷费33.6万元,手续费1.1万元,水费2.8万元,电费4.5万元,邮电费10.2万元,差旅费2.9万元,维修费8.8万元,培训费5.2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专用材料费41万元,劳务费97万元,工会经费20.6万元,福利费7.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5.2万元,离休费29.5万元,退休费143.8万元,退职费1.2万元,医疗费补助7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4.1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0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3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2017年0元,与上年持平0%;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2017年14.5万元,比上年减少14.5,减少比例为1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10万元、维修费20万元、过路过桥费、保险费2万元等支出),2017年27.3万元,比去年增加4.7万元,增幅比例17.2%,增加原因为区疾控中心购置运输疫苗用冷链运输车一辆;公务接待费2万元,2017年2万元,与上年持平0%。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42.2万元,主要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方面。其中办公费3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印刷费33.6万元,水费2.8万元,电费4.5万元,差旅费2.9万元,维修费8.8万元,福利费7.3万元等,较上年减少632.9万元。减少原因:单位合并,经费压缩,人员减少。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457.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5.1万元,政府采购服务292.2万元,具体采购明细如下。
1、计算机,单价3500元,数量10台,共计3.5万元。
2、复印机,单价6000元,数量1个,共计0.6万元。
3、彩印,单价16.25万元,数量4批,共计65万元。
4、叶酸营养素,单价15元,数量64000盒,共计96万元。
5、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提供养老保障服务,共计292.2万元。
七、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1、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经费113.17万元。
我区公立医院因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导致减少的药品合理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财政按照原供给渠道补偿10%。不足90%的部分,根据《二七区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由区财政补偿。根据各家医院的情况如实统计上报,财政补偿完成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390.8万元。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豫财社【2017】39号文件,对社区一年进行两次考核,根据考核完成情况,于2018年12月20日前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3、全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468.9万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31号文件,每年对社区进行两次考核,根据考核完成情况,于2018年12月20日前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经费。
4、失独家庭政府集中供养及居家养老服务292.17万元。根据《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失独”家庭老人实行政府集中供养和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七政文[2014]35号文件,对失独家庭老人提供相应的服务,每季度由业务科室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服务标准达到合同约定效果。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末,郑州市二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资产总计745.3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03.83万元,(房屋及建筑物18.11万元,专用设备181.9万元,通用设备242.94万元,其他设备60.88万元),财政拨款结转195.59万元;其他资金结转结余8万元;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0台。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3)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区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6)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7)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