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的责任。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全区有关部门开展社会工作活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4、贯彻、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残疾军人、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警察评残认定与烈士褒扬工作。
5、组织和指导全区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协调处理军地、军民关系;督促检查双拥政策、法规的落实。
6、负责全区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1至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7、执行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国家、省、市、区);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区灾情核查、汇总、上报以及统一发布工作;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责任。
8、执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国家、省、市、区);负责辖区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救助站管理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捐赠工作。
9、执行城乡基层群众组织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辖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等工作。
10、执行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政策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区界勘定和管理工作。
11、执行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国家、省、市、区);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承办全区婚姻登记工作。
12、执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13、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国家、省、市、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14、负责民政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对局机关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民政计划、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15、负责民政局机关党建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民政局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6、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社会救助科、优抚科、社会事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二级机构:殡葬管理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二七区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二七区双拥办公室、区老龄委办公室、二七区城乡社区(村)建设服务局。
(三)人员构成情况
二七区民政局部门机关及归口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38人,其中: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30名;在职职工65人,离退休人员12人。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10984.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10984.9万元(财政拨款10914.9万元、专项收入0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70万元、其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0万元,其他各项收入0万元,转移支付收入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8年支出预算1098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077.7万元,项目支出4907.2万元。
(一)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798.3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7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3.75万元。
(二)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6077.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925.3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3.65万元,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18万元,其他基本支出5072.54万元;项目支出4907.21万元。
(三)主要项目
1、双拥慰问、春节走访慰问困难所需经费228.17万元。
(1)慰问优抚对象87万元。根据2017年双拥慰问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在全省建立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制度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帮扶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254]号)要求:“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和元旦、春节期间,各集中一个月时间,分期分批对优抚对象普遍走访慰问一遍。每年烈士纪念日,重点走访慰问烈士遗属。省、市级民政部门和军事机关政治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重点走访慰问。”2017年11月我区共有各类重点优抚对象(1710人含侯寨、马寨31人)、烈属(30户)共1740户,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区长批示)(2016年1611人),2018年共需经费为87万元。
(2)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庭33.17万元。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在全省建立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制度开展送政策送温暖送帮扶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5[254]号)要求,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大走访、大慰问、大宣传”现役官兵家庭活动。2017年我区现役官兵家庭共计881人(其中现役军官156人,按照500元/每人标准慰问;现役义务兵725人,按照350元/每人标准慰问),共需经费33.17万元。
(3)走访慰问辖区部队78万元。我区每年春节、“八一”分别走访慰问部队11个,按照郑州警备区10万元,其他师级以上单位(3个)慰问金5万元,团级以下单位(7个)慰问金2万元的标准,2018年共需经费78万元。
(4)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低保、五保、低收入家庭、百岁老人等困难群体约慰问1000户(每户300元),共需慰问经费30万元。
2、死亡抚恤580万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3、义务兵优待金(区级)2098.9万元。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警备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郑发[2015]13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起,义务兵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原则,普通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原1.2倍)。到四类(含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潜艇、潜水等有特殊要求专业岗位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比普通义务兵每人每年增加5000元;到西藏服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比普通义务兵每年增加20000元。义务兵优待金继续由省市县三级共同保障,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1000元,其余部分,按照市财政10%,县(市)区财政90%比例负担。从郑州入伍的外地籍大学生义务兵优待金,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组织发放。”根据《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通知的通知》(郑民文【2016】90号)精神:“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根据2016年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郑州市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8426元,1.8倍是33167,2018年共需为725名入伍义务兵(其中2016年入伍人数为365人,2017年入伍人数为360人,人数为区武装部提供)发放优待金2404.61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72.5万元;市财政负担233.21万元;区财政负担2098.9万元)。
4、军队移交政府的无军籍退休人员工资866.87万元。
(1)现291人(原298人),根据民发【2005】13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年需工资共计1487.91万元(含精神文明奖、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军工4人增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70.59万元,地方财政负担817.32万元。
(2)军工取暖费(现291人,按级别发放)
依据郑政办【2013】5号文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津补贴发放执行三同政策,军工取暖费合计49.55万元。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5、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及自主就业经济补助经费100万元.
(1) 根据郑发[2011]29号文件精神:“对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为更好做好2018年退伍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推动退伍士兵自谋职业,需退伍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金约30万元。
(2)根据郑民文[2013]183号文《关于印发郑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文件:“凡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为:义务兵阶段每服现役一年补助4500元,士官阶段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2000元。”“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区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义务兵阶段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按省1000元、市2000元、区1500元分别负担;士官阶段每人每年补助标准按市1000元、区1000元分别负担。”
6、残疾人两项补贴 175.14万元。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2016】66号)文件精神要求,预算如下: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分担,其中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按1:1比例分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20元,区级负担51元。困难残疾人796 人,每年补助金48.72万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级负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区级负担50元。重度护理补贴残疾人2107人,每年补助金126.42万元。
7、军工医疗90万元、退养主任生活补助金96.24万元、城市医疗救助金58.98万元等其他专项资金。
四、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一)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10984.9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469.1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2018年新增了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安置退役士兵下岗岗位工资、残疾人两项补贴的预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增加(减少)0万元,与2017年相比无变化。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0984.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798.36万元,占98.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12.79万元,占1.02%;住房保障支出73.75万元,占0.68%。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6077.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742.1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294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
(四)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0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0.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包括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0.9万元。与2017年预算相比减少了0.3万元,减少了25%。减少原因是为响应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号召。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为37.0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本单位日常办公运行。其中:办公费10.99万元、印刷费3万元、公务接待费0.9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1.45万元、培训费1万元、差旅费3.5万元等。2018年较2017年预算减少了5%。减少原因为: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规定,按照5%压减公用及运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规模。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54.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0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5万元,具体采购明细如下:
1、便携式计算机,单价0.68万元,数量2台,共计1.36万元;
2、台式计算机,单价0.495万元,数量12台,共计5.94万元;
3、打印机,单价0.39万元,数量2台,共计0.78万元;
4、沙发,单价0.32万元,数量3套,共计0.96万元;
5、购买社会服务,单价45万元,数量1次,共计45万元。
七、重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1、双拥慰问、春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所需经费228.17万元。该项目为一次性项目,准备利用该项目全部资金在本年度内完成春节、“八一”、烈士纪念日等节日对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庭、辖区部队、困难群众、低保、五保、低收入家庭、百岁老人等困难群体约慰问。
2、义务兵优待金(区级)2098.9万元。准备利用该项目全部资金在本年度内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义务兵优待工作,促进新形势下的征兵工作。
3、残疾人两项补贴175.14万元。准备利用该项目全部资金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4、军队移交政府的无军籍退休人员工资866.87万元。准备利用该项目全部资金在本年度内切实保障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享受的地方性津贴补贴,确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群体的稳定,确保军民团结和军队稳定。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17年期末,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实物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九、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3、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