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行业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管理全区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148”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5、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
6、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7、参加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论调研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8、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二级机构的司法行政工作。
9、承办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5年度决算总收入760.4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51.0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9.42万元(为跨年度项目资金和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015年度决算总支出759.83万元,其中:本年支出749.7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0.05万元。本年支出749.78万元具体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89.9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9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3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45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749.78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89.98万元,主要用于区司法局机关保障机构运转、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1.97万元,主要用于区司法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13.38万元。主要是区司法局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24.45万元。主要用于区司法局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司法局“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零,与2014年持平,无增减变动,公务接待费支出为零,与2014年持平,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为零,与2014年持平,无增减变动,我局公务用车购置数为零和保有数为1。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六)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七)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八)“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