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七区人大常委会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九)根据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二七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决算汇编范围的10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城建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信访室、研究室、办公室下设老干部科。
二、二七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表)
三、二七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5年度决算总收入842.8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6.68万元,其他收入6.2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6.39万元(为跨年度项目资金和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015年度决算总支出849.28万元,具体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70.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6.2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7.75万元。
收入总额及支出总额较2014年增加178.2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增加了人员工资支出。
财政拨款支出比年初预算增加37.88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员养老金并轨,增加了人员工资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839.24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60.11万元,主要用于二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代表工作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36.20万元,主要用于二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人员工资、遗属补助、抚恤金和丧葬费。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15.17万元,主要是二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27.75万元,主要用于二七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二七区人大常委会“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0.11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2014年支出0万元,与2014年相比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0.11万元。用于代表培训工作接待支出,全年总计接待1批、4人次。2014年支出0万元,与2014年相比支出增加0.11万元。增加原因是2015年有1批次用于代表培训工作接待。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截至2015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0辆,全年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为0万元。2014年支出0万元,与2014年相比支出减少0万元。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79.78万元,比2014年增加67.28万元。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6.55万元。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区人大常委会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行政单位离退休、抚恤等。
(六)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