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1598/2020-00036
  • 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办事处
  • 综合,政务,应急,应急管理
  • 2020-09-24
  • 2020-09-24
一马路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一马路辖区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灾害的报告及预案启动方式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树立即向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发生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办事处根据灾害情况,确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成立“一马路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总 指 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街道各科室、各社区、辖区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二)指挥部职责

     1、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辖区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的处置工作;

    2、调整、整合街道救灾力量,决定采取必要的应急抢险救灾措施;

    3、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调动民兵连,请示上级调动驻郑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部署各救灾应急组的抢险重点和任务,实施抢救行动,接受和执行区政府和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指令,发布各项抢险救灾命令、指示、通告;

5、根据地质灾害等级,及时向区政府和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自救工作情况;

    6、负责地质灾害的对外发布。

    (三)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承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和报告灾情信息,及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

    3、传达指挥部的工作命令、指令;

    4、协调有关部门和各社区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5、组织制定应急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

   6、负责灾情和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新闻发布;

   7、负责与二七区和受灾地地质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

   (四)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党政办:把握应急抢险救灾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有关宣传工作。

街道武装部:根据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必要时请示协调驻军参加全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

街道派出所、交警队:负责应急工作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灾区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对遇险人员进行援救,对遇难人员进行鉴定;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街道民政科:负责制定应急救灾款物的分配方案以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倒塌民房的恢复重建和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协助灾区村转移安置灾民以及遇难人员遗体的善后。

街道财政所:负责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及其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救灾应急工作提供物资、装备资金保障。

工商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辖区卫生院: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灾区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各社区:负责提供后勤服务。

(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社区应根据现场指挥部或者先期到达的街道应急调查(工作)组的建议,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予以公告。

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的边界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安排巡逻值勤人员;严禁在危险区进行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与抢险救灾行动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危险区和特别管制区。

紧急情况下,在街道应急调查(工作)组未到达之前,当地应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采取紧急避让和抢险救灾措施。

(六)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办事处应当及时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抢险救灾结束后撤消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七)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八)各村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地质灾害监测、预报

各社区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作用,地质灾害易发区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辖区内各社区主任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敲锣、打鼓、广播、电话、短信等)及时向周边受威胁的群众报警,同时向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包括:发现的时间、地点、发生的现象和影响程度。

(二)预防预警行动

街道办事处发布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社区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向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及时划定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四、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有关情况。

(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社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局。

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做好应急防治救灾工作。

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人员营救遇险人员,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运城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响应,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永济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应急响应结束

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应急指挥部商定后,由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五、后期保障

(一)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社区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进行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二)灾后重建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评估,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建设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连、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应急资金

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应急资金准备,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三)应急物资

各有关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购置并储备用于救灾的应急监测、调查、会商和通信等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各社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五)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地质性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的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掌握用于应急的装备情况,建立装备库,分散储存,统一调配,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每年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落实相关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或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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