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6527037/2016-00347
  • 二七区环保局
  • 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 2016-07-11
  • 2016-07-11
河南标化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标化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环罚[2016]第(A009)号

被处罚单位:郑州标化燃气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南三环与连云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付坤鹏

营业执照号码:91410100MA3X82B796(1-1)

组织机构代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17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A1600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A1600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辩材料中,你单位认为: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16年工程师对公司设备进行了 6月17日至20日为期三天的设备检验和调试期,20日至23日技术工作人员又对公司设备进行了鉴定,随后关停了所有加气设备,环保局在2016年6月17日的调试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以未批先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司在调试完毕鉴定合格后立即停止运营,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在未完善合法手续之前,不再运行加气设备,希望环保局免予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A160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环罚告〔2016〕A16002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建设项目为报告表类,现场检查时未停止运营。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擅自营业;

3、处以罚款玖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