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6527037/2016-00351
  • 二七区环保局
  • 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 2016-07-26
  • 2016-07-26
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环罚[2016]第(A010)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鼎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张李垌桥东100米南四环南侧

法定代表人:康艳菊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10100000059484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15日,环保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后,未向我局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为维护环境法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行为,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的处罚阶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诉讼的单位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