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4-00424
  • 二七区残联
  • 残疾人福利
  • 2024-01-10
  • 2024-01-12
关于调整郑州市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残联、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 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体制等事项的通知》  (豫政办〔2022〕68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  (郑发〔202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县  (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2〕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支出 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市 残联、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对2019年制定的《为郑州 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建档立卡残 疾人发放特殊生活补贴实施方案》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 整后的《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 及脱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市 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为全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 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发放特  殊生活补贴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  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河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体制  等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2〕68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实施意见》(郑发〔202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2〕 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区县(市)共同  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21〕28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  规划的通知》(郑政〔2022〕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 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总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止重度残疾人返贫复贫的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市残疾人生活质量, 进一步提升我市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为全市未享受低保待遇、无固定性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和精 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持证残疾 人,发放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的以下人员:

1.未享受低保待遇、无固定性收入的重度残疾人(视力、听 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和精神、智力为三级的残疾人。

2.享受政策脱贫人口中的持证残疾人纳入特殊生活补贴范 围,该类残疾人无等级限制(只涉及航空港区及六县(市))。

3.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 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中的持证残疾人(只涉及航空港区及六县 (市)),纳入特殊生活补贴救助范围,残疾人无等级限制。

(二)补贴标准

1.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上街区、高

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按照750元/人/月标准,发放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

2.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 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完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体制等事项的通 知》(豫政办〔2022〕6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 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2〕32 号)的文件精神, 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 中牟县及航空港区,要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的残疾人特 殊生活补贴实施细则,但每人每月特殊生活补贴不能低于当地审 核确认的C 类低保金。

四、工作流程

( 一)个人申请。 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无法 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补贴对象,可由村(社区)代为 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 及脱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 表》纸质表或电子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 印件):

1.户口簿;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第二代、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享受政策脱贫人口残疾人相关证明、证件;

5.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相关证明。

(二)初审。村(社区)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 日内完成初审后,将申报审批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 核 。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社区) 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 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证 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市)残联审批。使用电子文档审批的 上传电子文档上报。

( 四 ) 审 批。区县(市)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补贴对象材料 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郑州市重度残疾 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 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五 ) 年 审。市级每年10月份将对各区县(市)享受残疾 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进行年度审核汇总。

(六)系统录入。由乡(镇)办及时将特殊生活补贴人员信 息录入郑州市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动态管理系统,根据当年系统 享受人员数编制市属区级第二年预算。

(七)网上申请。个人可通过郑好办app 进行网上申请(登 录郑好办app→ 残疾人一件事→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

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

五、资金保障及发放

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纳入政府财 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补贴资金在年度内及时发放到位。

(一)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上街区、 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区 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巩义市、登封市、新密市、新郑市、荥阳市、中牟县, 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 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 号)、郑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与区县(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 通知》(郑政文〔2022〕32号)文件精神,郑州市财政从2022 年起以2019年为基数,每年及时上解省财政厅,由省财政下拨 六县(市)。同时,六县(市)该专项资金缺口部分本级财政负 担,市级财政均不再承担。

(三)航空港区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资金根据《河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财政体制 等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22〕68号)文件精神,落实省财政 直通车制度,赋予航空港区省辖市级财政管理权限,航空港区财 政体制实行省辖市级财政体制,财政结算与省财政直接办理,市级不再匹配,由航空港区财政负担。

(四)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从管理审批机构批准之日的当 月起享受,补贴资金可按季度或月进行发放。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郑州市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 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救助工作实行 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救助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 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 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工作分工

1.对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人口、农村 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或 每季度对领取生活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随着残疾人对象的调整 而调整。

2.对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人口、农村  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区县(市)、乡镇  (街道办事处)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成熟的区县(市) 采取电子文档管理不再使用纸制文档。

3.各区县(市)残联要将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 人及脱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对象的 基础信息及时录入到郑州市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动态管理系统。

4.市残联要根据市属9区每年审批通过的重度残疾人,精 神、智力三级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人数和标准,提出下年度补贴 对象资金预算方案,于每年9月底报市财政局。

5.各区县(市)应加强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工作力量,落实 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6.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 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查、核实,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市残联、 区县(市)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管理

从事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的审批人员应依法依规办事,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 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特殊生 活补贴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特殊生活补贴金:

1.实现稳定就业的;

2.取得固定性收入的(收入认定可参考《关于转发<河南省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郑民文〔2021〕105号));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死亡的;

5.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

6.应当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的其他情形。

(五)加强宣传动员

各区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 利用“全国助残日”等残疾人特有的节日开展救助政策宣传活动, 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宣传党和政府的特惠政策, 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七、本方案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八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 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申 请审批表

2.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 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情 况汇总表

3.郑州市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及脱贫 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发 放情况统计表

4.申领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金公示样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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