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034/2026-00143
  • 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共卫生监督,公共卫生执法
  • 2026-07-28
  • 2026-07-28
关于对郑州缔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的行政处罚

处罚对象:郑州缔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关于对郑州缔莱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违法主要事实:1.你单位于2025年4月19日为患者王晓丽开展“双侧颧部、鼻唇沟嵴、面颊脂肪抽吸(超声+射频辅助)+双上臂、腋后脂肪抽吸(射频辅助)”手术,经查看患者病历和询问证实,《护理记录单》中记载“遵医嘱出院”,病历中无对应医嘱单;手术医师在留观期间进行术后访视,病历中无相应记录,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行为;2.你单位于2026年5月2日为患者李毅铭开展“肤质调节激光治疗强脉冲光与激光系统、化学剥脱术-水杨酸、光照射治疗-多功能光电平台”共3项美容皮肤科项目,从事美容皮肤科治疗项目指导的美容主诊医师贾宝蕊备案的美容主诊医师专业为:美容中医科专业,未进行美容皮肤科美容主诊医师备案,在单位的安排下从事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的规定,你单位使用美容中医科专业主诊医师从事美容皮肤科专业诊疗活动属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合并对该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圆整(2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1.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有关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年版)》二十四【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4、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2.你单位使用1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美容主诊备案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6 年版)》二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可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二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决定时间:2026-7-23

处罚决定文书:郑二卫医罚〔2026〕20号

处罚履行方式:主动履行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