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康宸医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北兴华南街8号院8号楼1-2层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55GCD2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郑二卫医罚[2020]051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康宸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郑州康辰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栽量标准;
处罚内容:郑州康辰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裁量标准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栽量标准,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该
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相关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单位: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决定合并给予郑州康辰医院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七区卫健委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