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富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东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邵成聚
你公司职工张鹏泽,身份证号码:410***********2115,于2018年2月26日13时许,在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东方路18号内工作时被钢板砸伤诊断为:1、左足多发骨折;2、左下肢软组织损伤;3、左足皮肤坏死。2019年1月11日,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8】033002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鹏泽为工伤。
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经《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二七劳人裁决字【2018】第24号、二七劳人裁决字【2020】第37号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你公司支付张鹏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50000元。
因你公司未按生效裁决书内容履行,张鹏泽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结果。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3执8364号、(2021)豫0103执恢911号执行到110000元。2022年张鹏泽申请追加执行公司法人及股东,《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3执异51号执行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3月张鹏泽向我中心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3)豫0103行初30号判决我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张鹏泽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予以审核处理。
截至目前,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张鹏泽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8574.78元(陆万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柒角捌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张鹏泽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8574.78元(陆万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柒角捌分)及利息(利息以68574.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支付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划入指定账户(账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交行百花路支行)。如你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