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
当事人:郑州安特妮内衣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地一大道负二层D区北头
法定代表人:周斌
你公司职工陈欢欢,身份证号码:410***********252X,于2015年9月24日7点28分许,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7年4月20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定【2016】0330014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欢欢为工伤。
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03民初1223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01民终8594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03民初13890号判决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你公司支付陈欢欢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856520元。后因你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0103执1463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陈欢欢家属武钢、武文馨、陈会杰、张新会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1)豫0103行初252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豫01行终399号。判令我中心对陈欢欢家属武钢、武文馨、陈会杰、张新会的申请予以审核处理。
2023年5月,我中心依法先行支付陈欢欢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81880元(陆拾捌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将我中心先行支付陈欢欢的待遇金额足额偿还至指定的基金账户。自2023年5月起我中心通过到公司经营地现场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多次向你公司发出追偿告知书,但基金一直未收到你公司的偿还款项。
2024年10月,我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对你公司的追偿诉讼。现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0103民初15135号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01民终18866号裁定内容,再次向你公司发出追偿决定书,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陈欢欢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81880元(陆拾捌万壹仟捌佰捌拾元整)及利息(利息以6818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支付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划入指定账户(账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交行百花路支行)。如你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