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财社〔2017〕13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引导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 〕135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
附 件
财政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条政策措施
一、创新就业资金支持方式,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对参加创业培训的返乡农民工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创业实训补贴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二)鼓励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库,开发征集一批适合返乡农民工的创业项目,并为农民工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创业项目开发补贴。
(三)返乡农民工初始创业,取得工商、税务登记且有固定经营场所, 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以上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者5000元的创业补贴。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 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四)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民工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支持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助力农民工返乡创业
(六)省财政统筹整合就业补助等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力争2018年规模达到100亿元。鼓励省辖市、县(市)与省级基金合作设立子基金,采取股权、债权投资模式,对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择优扶持。
(七)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对我省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贴息。各市县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并通过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等措施,为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提供便利。
(八)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新增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由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实际代偿额的一定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九)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利用专利权、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宅基地等不动产抵押融资发生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等相关费用,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补贴;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由市县财政给予20%的发行费补贴;每户企业融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50亩以上规模化种植小麦或水稻,且参保省财政试点支持的高保障主粮作物保险的,省财政按政策对超过物化成本保额提供80%的保费补贴。对农民工返乡创业规模化养殖育肥猪(500头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基础母牛(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县)的,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已纳入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范围以外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鼓励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省财政根据市县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落实情况,按照地方特色险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三、支持返乡创业平台建设,为返乡创业提供条件
(十一)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领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一体化发展。对农民工返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补贴政策。
(十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充分开发乡村、乡土、乡韵的潜在价值,发展现代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促进农村农业、工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鼓励返乡农民工利用农村人力资源优势在家政、餐饮、物流、健康服务等领域创业。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物流、健康、乡村旅游等服务业项目予以择优支持。
(十三)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快推动发展农村电商,打造集渠道建设、电商平台、双向流通、人才培育、农村金融等为一体的农村电子商务生态链和生态圈,吸纳更多返乡农民工开展“互联网+”创业。对认定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每县1500万元的补助。
(十四)引导农民企业家回豫发展带动农民工返乡创业。把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计划,支持各地把承接产业转移与引导豫籍企业家回家乡创业相结合, 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项目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组织开展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服务专项活动,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投资创业。
(十五)落实国家和我省减税降费政策,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
四、实施返乡创业奖补政策,汇聚支持返乡创业合力
(十六)支持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十七)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范围,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十八)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建设,对省评定的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十九)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省级优秀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15万元。
(二十)每年评选全省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100名,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