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区户籍并在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4、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7、处于失业登记状态的残疾人。8、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9、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10、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11、登记失业的军烈属。1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
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及所需提供的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街道(乡镇)审核并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供:
1、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4、近期2寸照片4张
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领,一式三份)
6、各类就业困难人员除提供以上五种材料以外还应分别提供如下资料: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并逐级上报复印件;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提供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证明即(个人统筹单)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4)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提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5)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记录或当年经市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征用证明及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关于征用土地的情况说明;一年内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6次的求职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7)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提供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
8)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退出现役后2年内军人《退伍证》或《转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9)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登记失业的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身份的有关证件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1)登记失业的军烈属:提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2)提供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且在登记失业期间无用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证明即(个人统筹单须是停保状态)
以上内容如有疑问,以郑人社就业【2011】14号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