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精神, 为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确保我区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考取高校一次性救助,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中、高校国家助学金等国家、省、市相关资助政策的学生,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
第三条 贫困学生资助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二七区辖区内贫困学生资助由二七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具体工作由二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专项预算200万元。资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前拨付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凡具有二七区常住户口,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及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且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享受相应资助。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
1、持有低保证、低收入证家庭的学生;
2、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3、父母双方或单方患重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4、父母双亡的孤儿学生;
5、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6、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家庭户口本、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学生需持低保证、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
3、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在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4、孤儿学生和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孤儿证或死亡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或单方患重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资助时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等证明材料;
6、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村委会(社区)另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
7、高职高专、普通高等院校学生需学校出具品行鉴定材料,新录取的一年级学生需出具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学生需要提供没有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第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方式:小学阶段补助学习、生活费;初中阶段补助寄宿生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十条 高等院校阶段贫困学生资助方式: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上学期间的各项费用每年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资助。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标准:小学贫困学生每生每年资助500元;初中贫困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阶段贫困生资助标准:高职高专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本科及其以上院校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
第十三条 在我区就读的贫困学生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二七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交学校,学校调查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到二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没有在我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以及考入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获得入学通知书后,直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二七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往届贫困学生携带相关材料,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品行鉴定材料,直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二七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或在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zizhu.eqedu.net.cn)下载申请表,申请资助。
第十四条 二七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生资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给予及时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每学年审批发放一次。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资助标准直接拨付到学生银行存折上。
第十六条 贫困学生资助资金以区财政拨款为主,并积极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各界进行捐款,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区政府定期对捐助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审批的各项资料要实行专门档案管理,建立受资助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乡(镇)中心校及区直各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每年11月底前,如实填写《二七区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发放汇总表》,连同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贫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确保资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切实做好救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专项资金,违规操作等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当年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贫困学生资助情况于年初提出下一年的贫困生资助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