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区既有住宅 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7 发布机构: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

二、申请加装电梯的住宅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三、如何确定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及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加装电梯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申请加装电梯人数的比例

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五、加装电梯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编制加装电梯方案。(二)由申请人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按照“双三分之二”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提交所在社区居委会在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并盖章备案。(三)施工图审。申请人将施工图提交有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四)联合审查。图审通过后,申请人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加装电梯联合审查。(五)工程施工。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六)竣工验收、使用登记和档案移交。

六、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反对意见的解决办法

10天公示期内若有可能受到加装电梯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反对意见的,申请人可先自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申请人可提请所在社区居委会调解。

七、申请联合审查需向区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二)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授权委托书;(三)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四)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五)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六)所在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加装电梯竣工需办理的手续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参加,依法在电梯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在工程结束后将建设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九、加装电梯筹措资金的渠道

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十、政府对加装电梯的补贴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加梯购置及施工安装等总费用的25%(市、区财政各承担补贴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台予以补助。

十一、对加装电梯的安全方面的具体要求

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十二、对加装电梯规划方面的具体要求

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适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十三、对加装电梯后续维护保养管理的措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加装电梯的后续维护管理按照《郑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加装电梯是不需进行不动产登记

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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