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社会保险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养老钱”“保命钱”,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为维护基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冒领行为,现依据《社会保险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欺诈冒领行为的常见情形:
(一)死亡冒领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去世(或经法院宣告死亡)后,用人单位、亲属或受益人未在其去世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仍继续领取待遇的。
(二)服刑冒领
领取待遇人员被判处刑罚收监执行期间,用人单位或亲属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仍继续领取待遇的。
(三)失踪冒领
待遇领取人员失踪满6个月,或其被法院宣告失踪后,亲属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仍继续领取待遇的。
(四)重复领取
以下情形均属违规:
1.同时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待遇两项及以上待遇;
2.跨地区、多账户重复领取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社保待遇;
3.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失业补助金;
4.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养老保险金;
5.重复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与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重复享受情形。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欺诈冒领社保基金的行为将面临: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方式与权益保障
如发现疑似欺诈冒领行为,请立即举报!
联系电话:0371—86089171
邮箱:eqqsbjjjd@126.com
通信地址:二七区京广南路9号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守护社保基金安全,你我共同责任!
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