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管委会,马寨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垂直单位,各人民团体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保密审查,并经批准、完善手续后方可公开。
三、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负责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信息公开科室牵头,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依申请公开”等初步审查意见和理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予以批准。
四、全区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时效性和通俗性,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六、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确保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七、政府信息程序的审查:
1.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法制办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区政府分管区领导审查批准。
八、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如含有部分涉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九、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而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