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为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政通路116号二七区财政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 30
夏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 00
联系电话:0371-68870700
通讯地址:郑州市政通路116号二七区财政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05
电子邮箱:eqqczjbgs@126.com。(仅用于接收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依申请公开”栏目的申请方式进行申请。)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本机关通过二七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erqi.gov.cn)“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此外,还采用报刊、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2.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机关只接受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注:邮箱eqqczjbgs@126.com,仅用于接收向二七区财政局本级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一)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办理流程说明
1.审查登记。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首先对申请予以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需要补正的,本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2.办理答复。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经本机关相关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