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3725937/2016-01127
  • 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通知,案件合议,制度
  • 2016-09-21
  • 2016-09-21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案件合议制度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食品药品监督所、各乡(镇)办及景区管委会食药监管所:

现将《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合议制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1日

 

郑州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合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正确行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案件合议小组应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指不适用于简易程序处罚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法制科负责合议小组的日常事务,监督合议的执行,督办有关案件。

第五条  合议小组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合议讨论、决定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一案一议。

第二章 合议程序

第七条  案件合议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合议;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分管局长进行合议;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提请合议小组进行合议;

(四)涉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其他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单位提请合议小组进行合议。

第八条:参加合议的人员由合议小组组长决定。合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合议。

第十条 召开合议,由合议小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合议组成员主持,需有至少三人、单数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合议。

第十一条 提交合议讨论的案件,由提交案件的案件承办单位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向合议小组汇报案件,相关承办单位在汇报前应做好充分准备,要求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汇报内容为:

(一)陈述案件主要事实;

(二)对主要证据的内容、取得方式进行说明;

(三)阐述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适用及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案件承办单位处罚意见。

第十四条 合议案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汇报;

(二)询问、查验有关证据材料;

(三)发表意见,研究讨论;

(四)表决。

第十五条 合议小组讨论案件,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违法违规事实是否存在,定性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确凿,是否确实、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三)根据情节,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否得当;

(四)法律法规适用是否准确,是否真正遵循法律的内涵;

(五)立案、调查证据、行政强制措施等是否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十六条 合议期间,调查人员如发现有重要事实证据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可以向合议小组提出,合议小组认为确有必要,合议小组组长有权决定中止合议程序,待查明事实后,恢复合议程序。

第十七条 合议小组成员应认真听取汇报,充分阐述个人意见,表明个人观点,未被多数成员采纳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

合议小组成员的意见一律不受行政追究。

第十八条 合议小组成员在讨论案件和决定案件时有平等的表决权,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为本次小组的决定。

第十九条 合议小组人员不得自行向调查人员和相对人收集证据。确需补充证据的,由合议小组组织人员补充证据。

第二十一条 合议人员对合议的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与案件无关人员泄露合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合议小组对相对人提出的理由重新合议。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应当制作书面合议记录,主要包括:

(一)案由(写明违法主体及违法行为);

(二)讨论时间、地点;

(三)主持人和记录人姓名,合议人员的姓名;

(四)案件合议情况;

(五)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合议记录应由参加合议的全体人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合议小组讨论后做出以下合议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的行政处罚意见予以确定;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意见予以驳回,并指令重新调查或改正;

第三章 合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合议结束后如发现合议意见确有错误,可以向合议小组提出,合议小组审查后,发现合议意见有错误,可以重新组织合议。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合议小组提出:

(一)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处罚明显不当的;

(三)执法人员或合议人员在调查或合议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案件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章 合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合议小组的意见必须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合议小组讨论决定的案件,有关法律文书由案件承办单位制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议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合议小组

 

组  长:张晓慧

副组长:成  辉、陈向林、张  翼、李华杰、段智勇

成  员:相关监督所、监督组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