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6454757/2017-00034
  • 二七区法制办
  • 环境保护,治理
  • 2017-09-27
  • 2017-09-29
  • 通知
  • 二七政文〔2017〕91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七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配套的《二七区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巡查工作方案》、《二七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暨量化问责方案》、《二七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信息公开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9月27日        

  

二七区2017-2018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2017年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高、污染重,是空气质量改善的难点和重点;全力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做好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实现2017年环保部和省、市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配套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178号),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完成《大气十条》市定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0%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监测网络建设

在建成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基础上,实时对外发布信息,所有站点原始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传率达到90%以上;2017年10月底前,配合市环保部门将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做好降尘量监测点位布设工作,做好数据质量控制,每月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降尘量。

2.完善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

进一步完善18个镇、办、管委会微型空气质量监测站软硬件建设,实现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全覆盖,对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空气质量实施考核。

3.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区环保局、区重点区域专责小组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4.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

对已经核实的量大面广“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在前期已整改取缔的基础上,继续排查,确保2017年9月15日前,全面依法依规整治取缔到位。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5.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9月10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纳入环保督察问责。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国土局、区安监局、区商务局、各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三)加快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

2017年,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市定目标落实消减任务。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下同)实施停产。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责任领导:姚志伟

牵头单位:区发改统计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工商质监局(区散煤办)、区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7.加快推进电代煤、气代煤任务

在集中供热管网确实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燃气空调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采暖方式取暖。2017年9月底前,在完成电代煤、气代煤1.4万户基础上,按照整村推进的要求,进行摸排核实,确保完成“双替代”的村庄全部满足80%以上替代率,严禁摊派式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全区建成区优先采取加入集中供热的方式,无法加入集中供热的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全部完成散煤替代。加大工作力度,2017年10月底前,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责任领导:姚志伟、王玉卿

牵头单位:区发改统计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8.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1)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区域,应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加强监督检查,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和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一律不得燃用散煤,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

责任领导:王玉卿

牵头单位:区工商质监局(区散煤办)

配合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9.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镇、办、管委会,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责任领导:王玉卿

牵头单位:区工商质监局(区散煤办)

配合单位:区发改统计局、区农工委、区煤监办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10.全面排查燃煤锅炉

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2017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严格问责。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11.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

    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淘汰取缔工作;全区范围内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全面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12.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

确保纳入2017年度淘汰清单中燃煤锅炉全部“清零”。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各镇、办、管委会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工商质监部门对已淘汰的燃煤锅炉注销施工登记证,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锅炉的使用登记证。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13.推动锅炉升级改造

(1)允许保留的10蒸吨以上、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燃煤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2017年10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全面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设施,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相关要求,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生物质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3)新建天然气锅炉和燃煤锅炉改造燃气锅炉应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建成区天然气锅炉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4.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有色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报区攻坚办备案。

15.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六)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6.加快大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

按照《2016-2018年绕城高速和沿黄快速路围合区域工业企业外迁计划》,完成2017年工业企业外迁任务。

责任领导:李雅

牵头单位:区工信委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17.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

推进化工类、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全面完成辖区企业VOCs治理任务,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2017年10月底前,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18.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在2017年10月20日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对涉气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镇、办、管委会,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七)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9.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八)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20.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2017年10月起,环保部门组织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及冒黑烟车辆,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查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超标重型柴油车(3.5吨以上)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其他超标车辆(3.5吨以下)及冒黑烟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全部劝返,禁止进入市区四环以内。

责任领导:李国立、谭清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交警三大队

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安监局

21.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从2017年6月1日起,我区按照郑州市划定的南三环以北、西三环以东建成区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国Ⅰ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禁止使用冒黑烟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办、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物流场所为重点,每周要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各单位每周将巡查、检查结果及处罚情况,上报区攻坚办;区环保专项督导组联合环保部门加大对辖区施工工地、工厂企业、物流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抽查力度,并对各单位巡查、处罚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工信委、区工商质监局、区商务局、区农工委、区环保专项督导组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2.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

(1)2017年9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油库和加油站油品升级置换,从10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六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

责任领导:姚志伟

牵头单位:区发改统计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工商质监局、各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2017年10月起辖区内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大对销售油品和车用尿素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每月抽测比例不少于10%,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违法行为。

责任领导:王玉卿

牵头单位:区工商质监局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通过超标柴油车辆溯源追踪不合格油品销售、供应和生产者,采取最严格的处罚措施。违法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关停;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工商质监局、区商务局、各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4)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

责任领导:王玉卿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各公安分局、区工商质监局、区安监局、区成品油市场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3.加强油气回收设施监管

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保证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85%以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4.加大车用尿素监管

辖区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

责任领导:王玉卿

牵头单位: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九)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

25.严格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各类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区大气污染防治数字化监控平台联网。落实施工工地“三员管理”;严格落实扬尘污染“一票停工”制,对各类施工工地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一律实行停工整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黑名单”制度,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要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责任领导:司文一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屋征收办、区重点项目办、区农工委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6.强化渣土运输车治理

全区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密闭装置和定位系统,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依法按上限处罚并配合市城管局取消渣土运输资格;严厉打击黑渣土车。

责任领导:兰海

牵头单位:区城管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交警三大队、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7.严格落实“限土令”

采暖季期间,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将其作为检查重点,严格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领导:司文一

牵头单位:区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房屋征收办、区重点项目办、区农工委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8.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1)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的机械化率。中心城区主干道、高架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100%,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逐步提高次干道和背街小巷的机械化清扫率;严格实施城区道路“以克论净”考核。

责任领导:兰海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严格市区外道路扬尘。逐步提高城乡结合部、县道机械化清扫率,持续开展四环沿线综合整治。

责任领导:司文一

牵头单位:区交通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9.开展城市清洁大行动

2017年10月起,每周集中组织开展城市清洁大行动,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中村等区域生活垃圾进行清除,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盲点,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对辖区内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阳台、楼顶积尘、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积尘,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

责任领导:李雅

牵头单位:区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0.实施平均降尘量考核

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

责任单位:区重点区域专责组,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十)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31.严格控制秋季秸秆露天焚烧

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强化相关镇、办、管委会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从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实行严格问责,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密切监测辖区秸秆禁烧情况,对未监管到位造成区域环境影响的,严格追究属地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

责任领导:董治会

牵头单位:区农工委(区禁烧办)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2.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1)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

责任领导:姚志伟

牵头单位:区发改统计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严格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2017年9月底前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领导:禹秉臻

牵头单位:区国土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4)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配合单位:区国土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5)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情况要及时在媒体公开。

责任领导:禹秉臻

牵头单位:区国土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3.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按照烟花爆竹禁放要求,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领导:谭清录

牵头单位:各公安分局

配合单位:区安监局、区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十一)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34.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2017年9月20日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行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区政府备案。

责任领导:李雅、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工信委、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5.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

做好化工、食品加工、饮料(啤酒)、物流批发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封存企业自有车队中排放较高的车辆,优先选择排放控制水平较好的国四和国五标准车辆承担运输任务,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领导:李雅、王玉卿

牵头单位:区工信委、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交通局、区环保局、交警三大队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十二)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6.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郑州市要求,科学判断每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7.统一各预警级别减排措施

(1)在2017年10月1日前,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工信委、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局、各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2)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

责任领导:李雅、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工信委、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相关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报区攻坚办。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直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38.统一区域应急联动

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在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

责任领导:李国立

牵头单位:区攻坚办

配合单位:区环保局、区直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各镇、办、樱桃沟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各镇、办、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坚持环境保护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强化调度。各镇、办、管委会和区直相关单位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报区攻坚办备案。各镇、办、管委会和区直相关单位于2017年9月20日前向攻坚办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2017年10月20日前报送予以保留的燃煤锅炉清单、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清单。从2017年10月起,各镇、办、管委会和区直相关单位每月1日前上报上月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区大气污染防治数字化监控平台要加强平台监管和调度,充分发挥监控平台全天候实时监控和便捷高效的优势,及时发现建设工地、渣土车、交通拥堵等问题并进行有效的工作调度;有关单位和各镇办对于监控平台交办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迅速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定期通报,对落实监控平台调度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大气污染防治奖励资金。

(三)强化执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法律执行,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对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对查处的环境违法“重管、重罚、重处”,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审判部门的协作,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导考核。按照环保部及省市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要求,创新督导方式,完善督导体系,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责任;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通过厘清责任、调查取证、移交移送,对相关责任人实施严肃问责,传导压力。根据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暂行规定》及《郑州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办法》,完善问责机制,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镇、办、管委会和区直单位,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二七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暨量化问责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做好环保部强化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源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打赢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文件要求及省、市攻坚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成立联合督查组,紧盯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开展强化督查

根据本次强化督查的总体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成立联合督查组。联合督查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大督查办、环保局、大气办、发改统计局、建设局、工信委、工商质监局8个单位组成。

联合督查组分现场督查组和问责组。现场督查组由大督查办、环保局、大气办、发改统计局、建设局、工信委、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督促检查各镇、办和有关部门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开展问题督查、认定、交办、督促整改等工作。问责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现场督查组督查过程中认定并移交的问题实施问责。区大气办负责联合督查组的组建、沟通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目标任务

做好环保部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督导台账内问题,随机检查台账外问题,通过问题发现,严格问责,确保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促进二七区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

三、督查时间

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

四、督查内容

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中的“2+26”城市需提供的任务清单及督查内容,确定我区督查内容:

1.“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2.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3.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4.工业类治理项目情况;

5.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情况;

6.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7.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8.工业企业扬尘治理;

9.加油站整改及安装监控设备情况;

10.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1.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12.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督查方式

强化督查采取拉网式检查,包括全区18个镇、办、樱桃沟管委会,每个村、社区。现场检查以上报台账为主要依据,采取抽查方式,每个村、社区的每一种类型问题都必须督查到。督查组可根据辖区面积及检查项目多少确定督查时间。9月底前,确保全区所有镇、办、管委会以及村、社区督查1遍。首轮集中督查后,至2018年3月份,每月安排1轮集中督查。

六、问责办法

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结合当前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为确保《郑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目标完成,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将采用量化问责形式,对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中因监管不力、麻痹大意、瞒报虚报、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问题,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经查出,经联合督查组认定后严肃问责。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一)纳入问责的具体事项

1.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2.省市区督导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纳入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1.2017年9月1日—2018年3月29日,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2.2017年9月1日—2018年3月29日,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未落实扬尘污染治理“6个100%”及“限土令”、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5个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件);

3.2017年9月1日—2018年3月29日,省、市、区督导督查发现问题的数量。

(三)对属地的追责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责任的分包领导及有关人员(含社区(村)主任及村民组长)实施问责。

(1)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

(2)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二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省市区督导督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三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达到1个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含社区(村)书记及村民组长)实施问责。

(1)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

(2)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二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省市区督导督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三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个的。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正职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1)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个的;

(2)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二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省、市、区督导督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三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2个的。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1)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2)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二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省、市、区督导督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三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3个的。

(四)对行业的追责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及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实施问责。

(1)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的且数量达到2个;

(2)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二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省市区督导督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三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3个的。

(3)同一行业问题被问责的镇、办、管委会达到2个的。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牵头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1)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2)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二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省市区督导督查仍发现以上第(二)项第三条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4个的。

(3)同一行业被问责的镇、办达到3个的。

(五)问责方式

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1)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的;

(2)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的;

(3)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各镇、办、管委会、区直相关单位要根据此问责办法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本单位问责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社区(村)负责人、网格管理人员进行问责,形成压力传导机制,通过压实责任,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七、举报奖励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经研究,决定对大气污染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有奖举报的范围。扬尘污染、“散乱污”企业、工业大气污染、燃煤污染、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机动车污染、焚烧秸秆、焚烧垃圾、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无油烟净化设施或未使用的餐饮行业等污染及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有奖举报电话:61732100(二七区攻坚办)

受理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区攻坚办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举报案件核实奖励条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100-500元不等。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区直各相关单位,各镇、办、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联合督查行动,迅速展开工作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亲自安排,确保联合督查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各单位要按照行业、属地原则迅速展开自查自纠,自9月1日开始,区联合督查组将展开拉网式集中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经联合督查组认定后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问责办法进行追责。

(二)协调配合,完善台账。各部门要协调配合,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中的“2+26”城市需提供的任务清单内容,依托网格化管理,认真组织专项排查,完善整改台帐,并实时跟踪,确保台账清单不重不漏、真实准确。

(三)督促整改,强化问责。联合督查组对现场督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督促其立即整改,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厉查处和问责,通过传导压力、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四)扎实推进,严防反弹。联合督查组实施“日汇总,周通报”制度,通报每周督查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督查工作安排,重点通报问题检查和交办情况。对于列入问责的问题,区纪委(监察局)要从快从严办理,并及时公布问责情况。同时,联合督查组要对问题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回头看”,严防问题反弹。

 

附件: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

 

附  件

 

纳入量化问责的环境保护部

强化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

 

一、“散乱污”企业问题

(一)“散乱污”企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问题

列入“散乱污”企业清单

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

(二)“散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适用于全区区域。

2.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1)上述行业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

4.正在生产或具备生产能力的。

二、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问题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社区(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社区(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0.5个问题。

三、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问题

从2017年9月底前,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

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问题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算1个问题;无论是否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

五、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未落实到位的问题

未严格按照建筑、拆迁和待建工地扬尘治理“6个100%”标准落实到位的工地及在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限土令”期间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土石方作业的工地(工程)。

 

二七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信息公开暨

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加强舆论引导,引领和助推我区秋冬季攻坚工作扎实深入开展,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信息公开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宣传报道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重点

(一)公开督查督办问题

公开环境保护部督查发现的涉及我区的问题督办清单,以及我区整改情况(包括查处情况、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二)宣传秋冬季攻坚行动措施、进展及成效

充分宣传区委、区政府关于秋冬季大气攻坚行动的总体部署、采取的措施、工作进展及成效,体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作为,增强广大群众对大气治理的信心,赢得群众支持。

(三)深入宣传大气治理的持久性和全民性

从科学、历史、世界的视角,讲清楚大气污染治理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引导广大群众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积极投身我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之中。

(四)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针对攻坚行动期间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过程,积极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以及各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措施等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

(五)及时回应社会热点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主动发声,积极回应;针对网上热炒的环保谣言,及时求证澄清,防止以讹传讹。

(六)曝光不(慢)作为以及违法排污行为

及时曝光大气污染治理进展不力、不作为或慢作为、环境质量恶化、企业违法违规排污等突出问题。

二、信息公开工作安排

(一)开设信息公开专栏

在“二七播报”和“二七区人民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栏,用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公开的问题督办清单及我区整改情况(包括查处情况、整改方案、落实情况)。

(二)及时公开问题督办清单

利用“一报一网”(“一报”即二七播报,“一网”即二七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环境保护部印发的问题督办清单(模板详见附件1、2、3),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在“一网”设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用于相关信息发布。

1.环境保护部公开涉及我区督办问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二七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督办问题清单。

2.督办函印发后15日内,将督办问题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及二七播报予以公开。

(三)多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区攻坚办要充分利用二七区政府网站、微博、微信以及短信平台,及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向社会发布,提醒公众及时做好防护;同时宣传各镇、办、各部门的应对举措及成效,释疑解惑,树立公众信心。

三、宣传工作安排

(一)参与新闻发布会

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区攻坚办根据重点工作及特殊时段需要,积极组织并参与郑州市攻坚办举办的新闻发布活动。

(二)组织深度调研采访

一是2017年10月-2018年3月期间,根据攻坚行动工作安排,积极参与“郑州环保世纪行”活动,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到一线调研采访,宣传二七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开展情况,曝光突出问题。

二是加大典型经验宣传。根据督导组督导或其他渠道掌握的线索,选择大气污染治理有亮点的镇、办(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媒体深入现场采访报道。

(三)及时回应和引导热点问题

及时监测收集相关舆情信息,针对社会反响大、公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迅速会商,统一口径,及时发声,正确引导舆情。

(四)利用新媒体扩大影响力

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与区攻坚办各成员单位自媒体平台,形成宣传矩阵,加强新媒体产品开发,采取文字、图像等多种方式,做好配合报道和深度解读,进行二次传播,大范围推送有关稿件。

(五)深入开展环保标语“五进”宣传活动

持续深入开展环保标语“五进”宣传,营造全民参与、全民治污的浓厚冬防氛围。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认识

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对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认识,加强工作统筹和领导。

(二)坚持导向,积极引导

各单位要坚持正确宣传导向,积极宣传攻坚行动措施及取得成效,体现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的作为,增强公众对大气污染治理的信心,对依法依规开展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力进行正面宣传,让广大群众明白整治的都是违法违规、超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从而正确认识科学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针对群众对攻坚行动中产生的误解和争议,要主动发声,积极稳妥做好舆情引导。

(三)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安排专人及时关注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题栏目,严格按照环保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督办问题清单、督办问题查处情况、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及时公开。

 

附件:

1.环境保护部督办问题信息公开模板

2.“2+26”城市督办问题清单信息公开模板

3.“2+26”城市督办问题整改查处情况信息公开模


  主办:区大气办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印发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