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以下“郑州市红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2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证件已经到期,现依法予以注销:
1、郑州市红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许可证号:郑字410101023239号
2、郑州市二七区智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许可证号:郑字410101023253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