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昌晋供应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6QG1D8P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河社区振兴路2号2层241室
法定代表人:朱礼华
我中心接到你单位员工田铭(410183********6519)提出的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1、请于本催告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豫0103民初2444号的内容,向田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31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5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75元、工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593.6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以上共计220263.62元。
2、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内容,工伤保险基金在先行支付后,依法取得要求你单位偿还的权利。追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及你单位逾期偿还的利息等,均由你单位承担。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中心(地址如下)领取《催告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二七区行云路赣江路二七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71-68856126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