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邓炜、于丹清、刘英等三人(见附件)存在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存在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因我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社保中心(地址:郑州二七区行云路赣江路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710室,电话:0371-68856126)领取《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8月24日
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
邓炜 身份证号410183********3814:
我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向您送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要求限期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您催告,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4560 元,大写 肆仟伍佰陆拾元整 。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银行账号: 4118999910100030878800004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社保待遇科刘欣
电话:0371-6885612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郑州二七区行云路赣江路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710室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8月24日
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
于丹清 身份证号410221********4249:
我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向您送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要求限期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您催告,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4560 元,大写 肆仟伍佰陆拾元整 。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 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银行账号: 4118999910100030878800004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社保待遇科刘欣
电话:0371-6885612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郑州二七区行云路赣江路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710室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8月24日
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
刘英 身份证号410222********002X:
我单位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向您送达了《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要求限期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您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单位现依法向您催告,请您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退回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 24320 元,大写 贰万肆仟叁佰贰拾元整 。
如对履行该义务有异议的,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 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银行账号: 4118999910100030878800004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郑州百花路支行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 社保待遇科刘欣
电话:0371-6885612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郑州二七区行云路赣江路二七区行政服务中心710室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