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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二七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0132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二七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0132号)》,责令请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如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
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