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8日
二七区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5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6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6〕57号),规范指导煤炭退出产能验收工作,加强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退出产能任务落实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一、关闭依据和标准
(一)煤炭退出产能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1.国发〔2016〕7号文件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文件;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
2.退出产能属于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的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全国生产煤矿名单及产能公告,生产煤矿产能核定文件,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核准(审批)文件或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经部际联席会议和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3.豫政〔2016〕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4号)及省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
4.郑州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
(二)煤矿关闭退出应达到以下标准:
1.收缴、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依法妥善处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矿井井筒。
5.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三)各煤矿依据国家和省下发的封闭井筒技术规范,对井筒进行封闭。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确定的废弃矿井残余瓦斯综合利用项目,井筒封闭要求按照已审批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二、关闭程序
(一)煤矿关闭退出应符合以下程序:
1.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决定。依据豫政办〔2016〕154号文件做出关闭决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和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监督煤矿制定关闭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任务。
2.收缴或吊(注)销相关证照。关闭退出煤矿的相关证照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收缴或吊(注)销,并进行公告。
3.组织实施关闭。依据豫政办〔2016〕154号文件要求,依法实施关闭。
4.建立关闭档案。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水文地质图等)、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
三、验收组织
区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退出产能的验收工作。区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并指定组长,负责关闭退出验收工作。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关闭退出进展情况在当年内组织实施,最迟应于当年11月中旬前完成。区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煤矿关闭完成后将本年度关闭完成情况报送市政府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验收程序和结论
(一)关闭退出煤矿经自查具备验收条件后,兼并重组煤矿由省属骨干煤炭企业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验收合格后,再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工作组根据省关闭退出煤矿验收有关规定,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煤矿是否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关闭退出标准,提出验收结论建议。工作组组长代表工作组对验收结论建议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总责。
(三)区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根据工作组验收结论建议,在现场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将书面验收意见上报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申请验收。
附件:兼并重组煤矿关闭验收表(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