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决议》(郑人常〔2012〕3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进一步严格奖惩机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二七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及与市查违办的对接、联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要成立查违工作领导机构,定人、定岗、定责,专职负责本辖区的查违工作。
(一)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1.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区范围内非法用地行为的查处。
2.区建设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违法建设、违法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3.区财政局负责接受没收的违法建设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奖惩款项的划扣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秩序,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对干扰、阻挠强制拆除工作的,及时予以制止;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5.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不按消防标准进行建设、存在火灾隐患违法建设的查处。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部门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手续;配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停水、停电,对私自接电、接自来水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7.区社管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上报违法建设信息的受理、交办、督查。
8.区长效办、区查违办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9.区监察局负责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
10.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配合市住房保障局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行为;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后擅自改建、扩建、加建项目,不得重新办理产权、转让、租赁和抵押等相关手续。
11.区人防办配合市人防办依法对应建不建、少建或者不按标准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行为的查处。
12.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配合市城管局对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违法搭建的临街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查处。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的职责
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的监管,组织巡查、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下沉网格人员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执行,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二、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块融合
(一)发现问题
三级网格(村组、楼院、街区、辖区公共单位等)负责对责任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拍照、摄像固化违法建设事实,及时上报二级网格(行政村、社区)。
(二)性质认定
二级网格接到信息后,要快速跟进,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同三级网格人员对违法建设及时制止,通知下沉网格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组织核实认定,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并将认定结果报一级网格(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
(三)立案调查
一级网格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下沉到一级网格的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组织立案,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案卷。
(四)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接到由区政府批转的、由市规划局下达的《关于及时拆除新增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应及时组织拆除。
对逾期不履行拆除处罚决定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下沉职能部门执法人员积极配合。
区查违办对逾期不履行的,报区政府进行全区通报,报区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
三、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全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加强巡查,对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拆除,并将违法建设查处信息及时逐级上报。区社管办将有关信息通报区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形成信息互通共享。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巡查、报告制度,强化执法刚性,对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拆除快、损失少,在全区范围形成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二)建立奖惩机制
市规划局做出拆除处理决定移交区政府组织强制拆除,或经社管平台督办后,逾期仍不拆除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给予罚款处罚,对开展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奖惩标准及实施办法如下:
1.处罚的标准及实施办法
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每季度核算一次,在当季度处罚后仍不拆除的,下季度累加处罚,直至拆除为止。
区财政将依据市政府财政扣款的相关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进行处罚。
2.奖励的标准及实施办法
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的奖励,按照完成违法建设的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和违法建设面积的拆除量组织实施,每季度核算一次。奖励费用由市财政从违法建设罚没款中统一拨付。
辖区内需拆除的违法建设全部拆除的,奖励15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95%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90%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8万元。
需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率(按拆除违法建设的起数率和面积率之和计算)在85%以上,且违法建设拆除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万元。
区财政拨付将依据相关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进行奖励。
(三)建立诚信体系机制
从源头上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将从事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法定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或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要求进行违法设计的设计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不按许可内容进行施工的施工企业,以及承揽违法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等纳入市诚信体系,进行通报,上报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机制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要设置举报违法建设热线电话,对举报线索组织核查,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及时公告新增违法建设和已拆除违法建设信息,并对违法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区政府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管委会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绩效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对已经发现并上报的问题,处置不力或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延误时机的;
(四)对应当制止、拆除的违法建设,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制止、拆除的,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五)职能部门未有效履行职能,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
(六)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