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6454757/2017-00022
  • 二七区法制办
  • 房屋安全,隐患,治理
  • 2017-06-13
  • 2017-06-15
  • 通知
  • 二七政办〔2017〕12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七区老旧建筑、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暨隐患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老旧建筑、危险房屋安全排查暨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3日        

 

二七区老旧建筑、危险房屋安全排查

暨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为从根本上解决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老旧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16〕11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老旧建筑及危险房屋的排查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做好我区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老旧建筑及危险房屋进行认真、细致的日常巡查及定期排查,对房屋安全工作实行台账式管理,并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制定应急措施。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制定防范应急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鉴定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危旧房屋应停止使用。

(三)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行业指导与督促。积极开展房屋安全知识宣传,定期开展安全专干培训,积极配合属地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置问题。建设、规划等行业管理部门也要明确行业职责,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危险房屋的鉴定

(一)依据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依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

2.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地下停车场库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3.出现房屋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

4.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5.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现结构损伤的;

6.毗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距离基坑、基础施工开挖深度二倍范围内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鉴定的房屋。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或建设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危险房屋进行鉴定。

(四)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帮助协调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报告报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上报备案。经鉴定为危房的,应在收到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五)危房鉴定委托人应按规定支付鉴定费用。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鉴定费用的,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报请区政府予以减免。

三、危险房屋的治理

(一)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应按照规定分为四类进行治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受委托管理人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对危房进行加固、修缮、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并督促所有权人设置防止他人进入的围栏或者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对危险房屋的治理进行现场督促、指导。

(三)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拒不治理或确有困难无力治理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等单位在区政府统一组织下,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措施代为治理。代为治理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无力承担危房治理费用的,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

四、危险房屋过渡用房安排

危险房屋为唯一居住用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临时过渡性住房;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严格审查后统一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提供临时过渡用房。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回购的公租房、安置房、市场租赁房等进行临时过渡安置。

五、法律责任

(一)依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查处违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的;

2.对鉴定出的危险房屋,未向社会公告的;

3.未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4.未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六、加快危房改造步伐

加大棚户区改造步伐,将老旧房屋成片区域优先纳入改造项目,从根本上解决严重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问题。

七、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房屋安全管理机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及郑州市房屋安全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要求,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担负起房屋安全的行业督促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担负起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权人(使用人)、产权管理单位(受委托管理人)、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四位一体”的房屋安全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房屋安全工作体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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