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66454757/2017-00027
  • 二七区法制办
  • 服务业,统计,意见
  • 2017-07-20
  • 2017-07-24
  • 通知
  • 二七政〔2017〕5号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水平,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状况,助推我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意见》(郑政〔2017〕13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和完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建筑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我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建筑业管理水平,实现二七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区服务业、建筑业的发展状况,但仍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人员基础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门统计协调机制,需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服务业、建筑业统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

二、明确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范围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

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单位(户)。

(二)建筑业统计范围

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要做到全范围统计,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状况。

三、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整体设计、科学分工、条块结合、信息共享、统一核算”的原则,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服务业、建筑业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机制。

(一)统计部门

统计部门是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服务业、建筑业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和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及分行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提供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发布服务业、建筑业综合统计资料。区发改统计局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制度,针对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好“双基”工作,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搞好数据质量评估,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区发改统计局要根据服务业、建筑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调查制度,针对服务业、建筑业统计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搞好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行业部门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政府统计的组成部门,负有组织、管理、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职责,从满足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的要求出发,除完成本部门行业常规统计外,还需协助做好国家《国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统计调查任务,并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调查对象,做好“四上企业”统计调查报表的催报等工作,依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对符合“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法人企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的新开工项目,要督促其完备入库所需相关资料并到区发改统计局办理统计入库,确保“应入尽入、应统尽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行业发展情况,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双重职能。

(三)调查单位

各服务业、建筑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户)要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要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强化工作责任,配备统计人员,保证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落实。

四、加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和协调

成立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应急办副主任、发改统计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商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工信委、交通局等24个部门(详见附件2),负责对国家、省、市、区有关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统一贯彻实施,审议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重要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考核服务业、建筑业相关部门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等,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担负起服务业、建筑业全行业发展的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统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及各有关服务业、建筑业统计部门开展日常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目标责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召开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对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二)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推进保障机制

1. 建立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服务业、建筑业增加值核算相关指标为核心,分析研究加快全区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 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由区服务业产业发展办公室牵头,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明确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相关目标,分解任务,并加强进度和年度考核。服务业、建筑业发展目标考核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与全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把服务业、建筑业发展作为各镇、办、管委会和服务业、建筑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工作自2017年开始执行。

3. 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发展指标考核通报制度

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按季度考核有关镇、办、管委会和相关服务业、建筑业行业管理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4. 建立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考核细则》,分别对相关服务业、建筑业行业管理部门,各镇、办、管委会的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各镇、办、管委会以及服务业、建筑业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各镇、办、管委会的统计工作考核结果与统计调查工作保障经费挂钩,区发改统计局与区人社局联合对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加大投入,做好统计“双基”工作

一是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力量。各镇、办、管委会要根据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量,设置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岗位,配备2名服务业、建筑业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的方式,保障统计工作经费落到实处。奖补标准按每个社区平均每年3万元、每个村平均每年4千元进行安排。统计工作经费要作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做到专款专用。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各负担50% 。

三是加强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建立统计业务跨级培训制度,确保对基层统计人员每年轮训一遍,实现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培训经费作为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四)依法统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禁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服务业、建筑业全行业统计管理推进单位要签订统计数据保密协议,确保保密工作符合《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和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限额及以上企业的统称,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附件:

1. 二七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2. 二七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7年7月20日        

附件1:二七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1. 区发改统计局: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全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和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的有关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建筑业综合统计资料。

2. 区工信委:负责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有关统计。

3. 区建设局:负责建筑业及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的有关统计。

4. 区交通局:负责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有关统计。

5. 区卫计委:负责卫生行业的有关统计。

6. 区财政局:负责向区发改统计局提供全区及各镇、办、管委会财政收支决算资料。

7. 区教体局:负责教育行业(不含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统计和体育业、体育彩票、体育经纪人活动的有关统计。

8. 区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研究与实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的有关统计。

9. 区民政局:负责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工作(养老产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福利彩票活动、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有关统计。

10. 区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的有关统计。

11.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公共设施管理业的有关统计。

12. 区环保局:负责环境与生态监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有关统计。

13. 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不含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娱乐业(不含彩票活动、体育经纪人)的有关统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星级宾馆的有关统计和文物古迹保护服务、博物馆的有关统计。

14. 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房地产业的有关统计。

15. 区商务局:负责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会议及展览服务的有关统计,负责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的有关统计,负责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总值及关税总值的有关统计。

16. 区司法局:负责法律服务的有关统计。

17. 区食药局:负责质检技术服务业中食品、药品检验服务的有关统计。

18. 区农委:负责水利管理业的有关统计。

19.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仓储服务的有关统计。

20. 区工商质监局:负责广告业的有关统计,负责向区发改统计局提供全区及各镇、办、管委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商登记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和质检技术服务的有关统计。

21. 二七市场管理处:负责市场管理活动的有关统计。

22. 区政府金融办:负责驻郑全部金融机构数据收集。

23. 区国税局:向区发改统计局提供所辖区域内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分镇、办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24. 区地税局:向区发改统计局提供所辖区域内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分镇、办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件2:二七区服务业、建筑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姚志伟

副组长:

区应急办副主任       马祥利

区发改统计局局长      时金华

区建设局局长        刘京威

区商务局局长        赵恒康

成  员:

区发改统计局副书记     赵春锋

区发改统计局副局长     杨金侠

区教体局副局长        张为民

区科技局副局长        胡颂华

区工信委副主任        王遂义

区民政局副局长        韦青山

区司法局副局长        禹  欣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杨利红

区人社局副局长        张秀玲

区交通局副局长        毕宏泉

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邵  壮

区环保局副局长        张  军

区农委副主任          段祥军

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王进喜

区卫计委副主任        张佳佳

区粮食局副局          马  建

区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荆体伟

区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王  健

区食药局副局长        段智勇

区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张超峰

区国税局副局长        崔国营

区地税局副局长        韩伟文

二七市场管理处        宋紫云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