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7日
二七区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
及其他设施移交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是指区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禁止用地目录和限制用地目录中不符合供地条件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国土资源局经法定程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没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满后),在符合移交条件的前提下,及时会同区财政局、违法建筑物所在区域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协商具体移交事宜,现场办理四方移交手续。如不符合移交条件,应当由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单位即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移交条件要求处理到位,如当事人拒不腾空,由区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为确保移交顺利进行,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区财政局、管理部门(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及违法用地建筑物当事人共同参加,现场办理移交手续。区财政局在接收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划转至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移交时区国土资源局应将移交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单位移交报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如没有,应提供移交建筑物不涉及诉讼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管理部门(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分别签字盖章,现场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区财政局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对所接管的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登记造册、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七条 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应及时将划转的没收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登记造册,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建、扩建、重建和处置,保障没收建筑物的安全完整,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每年末向区财政局报告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和移交被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故意破坏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设施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相关机构国家工作人员及评估机构在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移交、评估和处置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对因人为因素、工作失职造成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故意违反规定、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或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置没收建筑物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