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12月10日
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27号)、《郑州市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作方案》(郑政办〔2018〕26号)、《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二七人常〔2005〕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119号)、《郑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郑政办〔2017〕95号)、《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郑发改投资〔2018〕251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及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在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管理。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审批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专项规划,指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或核报区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专项规划(含规划调整);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指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
4.工程造价,指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概)算;
5.节能报告,指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6.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明确要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评审筛选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市政策扶持资金项目和其他事项;
7.区委、区政府授权开展的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二)投资管理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五条 国家、省、市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六条 经确认公布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四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七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服务范围含评估咨询);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申请工程造价专业的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无不良信誉记录;
(四)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20项(特列行业除外);承担工程造价审核的中介机构近3年承担5000万元以上概(预、结)算编制(审核)业绩共不少于20项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承担节能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节能报告编制和咨询评估业绩共不少于5项;
(五)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国家工程咨询评估资质管理规定人数。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可以确定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八条 申请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评估咨询资格证书(或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相关资料)、咨询评估业绩、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提供相应的信用承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借用资格证书冒名顶替。
开展工程咨询业务时主要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或菲迪克认证咨询工程师,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8年;开展工程造价审核时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第九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予以确定(首次采购无中标单位专业,二次采购中该专业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对采购的评估机构名单在二七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采取轮候制和选择制双轨运行,一般应当依据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并与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该评估机构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如果评估机构拒绝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采取选择制的评估咨询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研究同意后,可直接从入围机构中指定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实施,本次委托不计入排队次序。
(三)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参加咨询评估,评估重大、特殊领域项目可邀请国家知名专家、院士或该领域专业人士参加咨询评估。
(四)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包括市外评估机构)和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额度,可以要求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国家知名专家、院士或该领域专业人士参加咨询评估。
(五)承担节能报告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河南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3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依据省、市、区关于开展“多评合一”的改革要求,在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的项目中探索开展由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评估机构同步评估节能报告事项。未实施“多评合一”的节能报告咨询评估事项可在入围节能评估机构中进行委托并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第五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选取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主动遵守回避制度,接到《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时,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二)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咨询机构、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应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 对不同的评估事项,分类确定评估内容和评估重点,出具带有结论性的评估意见。
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宏观经济、国民经济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项目布局是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必要,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确定项目投资估算或概算数额是否合理,投资效益评价,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分析评估等。工程造价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数量、定额单价、材料单价和费率的合规性,确定项目投资估(概)算数额。
对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按照《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对节能报告,咨询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对其他事项的咨询评估,咨询评估内容和重点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在接受委托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
评估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涉及领域进行专业评估,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咨询评估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评估机构自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任务。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期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交付评估报告且未提出延期申请,导致项目延期开工或其它重大影响的,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权对该评估机构进行调整和处理。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将依据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出具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评估报告加盖工程造价机构公章和注册造价师执业专用章)的评估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对相关项目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收到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后按照财务支付相关程序完成资金支付工作,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可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评估机构提交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其从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涉及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较差、技术方案或估(概)算投资有明显漏项;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四)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五)因咨询评估报告的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后续审批、工程建设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六)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将违法违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咨询评估费用从区财政预算内资金中安排,费用标准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咨询评估费用参考价格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费用额度在《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中明确。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项目(事项)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附件:
1.工程咨询专业分类明细
2.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
3.咨询评估服务采购费用标准
4.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流程图
主办:区发改统计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