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二七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七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8月31日
二七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壮大我区产业投资市场,推动全区创新创业、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4〕186号)精神,设立二七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推动社会资本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扶持优质未上市企业、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对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和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以及区政府决定的其他对象。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引导吸纳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入我区高端产业、科技、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和创新创业领域,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第六条 引导基金规模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确定,区财政首期出资3000万元。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管理所得利息收益以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日常投资运作和监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成立二七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机制、风险控制、绩效奖惩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行业主管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发改统计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马寨园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特色商业街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对子基金参股建议方案,做出投资决策;
(三)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的退出方案进行决策;
(四)对引导基金拟选择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进行决策。
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农委等部门负责本主管行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但不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召开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监督受托管理机构执行委托协议及领导小组决议;
(四)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领导小组决策需要,引导基金实行独立评审制度。对需要实施评审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等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股权投资行业的代表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股权投资行业的代表和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二)为决策委员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条 引导基金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由领导小组委托郑州二七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根据授权代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对外公开征集、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二)对拟参股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作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管理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实际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所扶持子基金的重大决策和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负责对参股管理公司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六)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报告,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七)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或者领导小组决策,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实施退出。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引导基金开设托管专户,用于引导基金的拨付及本金和收益的回收。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缴区国库,由区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第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方向及范围:
(一)区发展战略主导产业,主要包括现代食品制造业、高端商贸业、文化创意旅游业等。
(二)发展战略性新兴业态,主要扶持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科技成果转化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三)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支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和流通基地建设及农产品深加工等,推进农业规模标准化生产,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
(四)发展现代服务业,主要是培育壮大高技术服务、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等服务性企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优势产业。
第十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优先用于保障事关全局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促进就业再就业,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产业发展的战略要求和工作重点,及时对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投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采用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运作方式。参股投资是指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七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必须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团队具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业绩,至少主导过1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注册登记。
(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3。
(四)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应不晚于引导资金到位。
(五)主要发起人、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管理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管理公司总资产的20%。
第十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原则上,引导基金每二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1/3投资资金,股权转让的对象是创业投资机构的原有其他股东或新进股东。引导基金股权转让的前提是转让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如确有需要超过7年的,须经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时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范运作,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于二七区行政区域内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企业;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二七区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属于二七区主导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项目技术水平国内同行业领先。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额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三条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以股权方式对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受让权;
(二)引导基金应当在投资协议、章程中约定,产业投资基金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基金受托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三)基金管理公司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的规范运作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在不干预产业投资基金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应通过公司发起人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当产业投资基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引导基金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企业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办:区财政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