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引才作用,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青年创新创业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郑办〔202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良好。
(二)所选聘人才应与本市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所选聘人才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用人单位(事业单位须为郑州市属事业单位)全职引进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的,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万元、20万元、10万、5万元奖励。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本市用人单位引进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30人(含)以上,且引进的毕业生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合同,从签订劳动合同当月或次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申请时正常参保且连续缴费3个月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奖励。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申报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层次和毕业生人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一等奖10名、二等奖20名、三等奖30名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奖励。
第七条 引进人才奖励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本机构注册地所在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A、B、C、D类人才申报须征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本人同意。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审。
(三)复审合格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并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申请引进人才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引进毕业生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材料;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才中介服务合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人才花名册;
(五)资金拨付的账户信息。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年度引进人才奖励,应于下年度的4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提交申请,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5月底前将初审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申请和奖励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励的机构,一经查实,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