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州圣可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28号35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梁春丽
你公司职工关富强,身份证号码:41**************14,于2016年5月21日13时10分许,在郑州市高新区梧桐街与碧桃路郑州圣可服饰有限公司内,遭受火灾爆炸事故伤害致其死亡。2018年6月26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定【2018】033001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关富强为工伤。
由于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职工支付费用,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03民初13308、16357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24274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终242748号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你公司支付关富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5014元,向关裕嘉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1200元/月,直至关裕嘉年满18周岁。
因你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内容履行,关富强四亲属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结果。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3执1020号裁定: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关富强四亲属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法人梁春丽、股东曹医平,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03执恢1634号裁定: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法院已依法扣划4890.38元,截至2022年5月25日实际执行到位4890.3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5月关富强四亲属向我中心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3)豫0103行初73号,判令我中心对四原告(关富强家属)的先行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亲属抚恤金申请予以审核处理。
截至目前,我中心已依法先行支付关富强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94609.62元(陆拾玖万肆仟陆佰零玖元陆角贰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我中心先行支付关富强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94609.62元(陆拾玖万肆仟陆佰零玖元陆角贰分)及利息(利息以694609.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支付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划入指定账户(账户:4118999910100030878800005,户名:郑州市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行:交行百花路支行)。如你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我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相应的损失及追偿费用应由你公司承担。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到相关工作人员,我中心现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郑州市二七区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