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二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二七区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二七区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具体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二七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级别各类突发事件。
(2)对本辖区可能造成影响的本辖区外的各类突发事件。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二七区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①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暴雨、风雹、大风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②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③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④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突发事件应对主体
二七区辖区内,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以上三类突发事件由二七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二七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1.5 应急预案体系
二七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事件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本预案与《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要应对大型会议、会展、集会、节庆、庆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易发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公安部门审核备案。
(6)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7)事件行动方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应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并采取具体的对策和实施步骤。
1.6 应急系统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二七区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基层应急组织和专家组5部分组成。
总指挥部是区人民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基层应急组织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以及火车站管委会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专家组负责为政府和指挥部提供应急管理智力支持。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 总指挥部及职责
2.1.1 总指挥部设置
区人民政府成立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
由区长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区政府办主任、区纪委常务副书记、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二七公安分局局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区统计局局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区教育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区司法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区商务局局长、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二七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为成员。
区人民政府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为保障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办公室负责建立总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2.1.2 总指挥部及其成员职责
2.1.2.1 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审定二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区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4)向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5)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6)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
(7)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8)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9)领导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10)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11)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12)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2 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区应急管理工作。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4)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1.2.4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3)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2 专项指挥部及职责
2.2.1 专项指挥部设置
(1)总指挥部下设1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工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等12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区应急救援指挥长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负责。
(3)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2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负责各类专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
(3)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区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在区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3)上级政府或应急领导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区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接受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
(4)工作组具体设置及其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4 基层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行政主要领导是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组织体系;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预案体系,落实村(社区)、学校、重点企业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依法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特别是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和化工等高危行业的管理和对危险源、灾害灾难隐患点的密切监管;建立综合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认真执行区总指挥部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令。其具体职责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2.5 专家组及职责
(1)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课题调查研究,为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2)参与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执法检查、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为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及其他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3)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评估和救援指导等技术支撑。
(4)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分析评估鉴定,总结应急处置经验和教训,为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撑。
(5)参与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宣贯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教育培训,为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开展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应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3.1.2 实施网格化风险防控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1.3 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
区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1.4 推进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
区人民政府及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风险监测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等级、风险评估,建立数据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3 风险预警
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3.1 预警分级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监测到或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件即将邻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即将邻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具体事件的预警级别划分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河南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予以明确。
3.3.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发布Ⅰ级、Ⅱ级、Ⅲ级预警信息由总指挥部总指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二七区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区人民政府受委托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3.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该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及物资。
(6)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10)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设施,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1)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相邻地区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部门所管辖的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预警调整、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解除信息,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要求
(1)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地震信息员、地质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3)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全过程。
4.1.2 信息报告时限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规定,二七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如下:
(1)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信息报告10分钟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区卫健委(公共卫生事件)、区委政法委(社会安全事件)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区委、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信息报告20分钟内可直接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电话报告、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同时向郑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信息15分钟内向省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同时报送郑州市应急局。
(2)较大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信息报告20分钟内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事件)、区卫健委(公共卫生事件)、区委政法委(社会安全事件)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区委、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信息报告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经研判,如果较大事件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突发事件,区委、区人民政府应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直接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信息报告40分钟内书面上报至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3)一般事件在发生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至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4)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上午7:30前、下午16:30前向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各续报1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续报直至事件抢险救援结束。领导对事件信息有批示的,按照领导的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抢救进展情况。工矿商贸领域事件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件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当日续报。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健、政法、公安等部门,同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5)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6)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值守电话。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71-86177567、传真:0371-86177550。
4.1.3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影响范围、损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其他措施、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事件起因、发展趋势、应急处置等情况应及时掌握,应当一并报告,如没有掌握,应迅速核实,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1.4 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2 响应启动
4.2.1 响应分级
(1)二七区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Ⅰ级响应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Ⅱ级响应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Ⅲ级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
(2)各类突发事件的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应根据上述分级原则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2.2 响应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启动Ⅰ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Ⅱ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较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各级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必须启动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4.2.3 响应行动
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以及应急专家;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
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3 应急处置与救援
4.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配合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2 指挥协调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区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先由各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依据其职责和应急处置的实际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区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在区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
总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3.3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应急处置工作组采取如下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全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②应急信息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同提供灾区(或事故影响区域)相关数据。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③专业救援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及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组织营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④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确诊和疑似病例隔离救治,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教育。
⑤工程抢险组:由区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总指挥部及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⑦救援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
⑧交通运输组:由区建设和交通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⑨治安维护组:由二七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⑩环境处理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二七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⑪灾民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指导事发地政府、区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服务团体等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民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⑫专家顾问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区委、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委、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牵头协调全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应急信息组:由二七公安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③治安维护组:由二七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及涉及的单位参与,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④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对在事件中受伤的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⑤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总指挥部及事发地政府及涉及的单位等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⑥专家顾问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区委、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3.4 扩大应急
(1)扩大应急的标准
①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二七区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
②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2)请求援助
①总指挥部向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
②总指挥部向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由其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③总指挥部向事先签订互助协议的其他县(区)应急救援力量请求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3.5 社会动员
区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权威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信息。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郑州市总体预案规定,由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通过权威媒体发布信息。一般事件发生后,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要在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可根据事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 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指挥长或牵头部门相关领导宣布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省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报告。较大突发事件,郑州市有关部门会同二七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区有关部门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区人民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区纪委监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重建计划与实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委、区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持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向上级政府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支援。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委、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打造一支对标“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要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与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按照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监测防治的区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地震、市场监管、发改、建设交通、城管、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卫健、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正确处理统与分、防与救的关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平时承担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承担先期处置职责,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应急状态下,接受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着力构建军地预警和灾情信息通报、军地应急救援联络员、军地险情和灾情会商、应急预案衔接、军地联训联演、装备互相支援保障、慰问奖励抚恤等工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依托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医务人员、物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一员多能”的应急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兼)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件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6.2 财力支持
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针对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请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区财政给予适当支持;需要上级财政支持的,由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突发事件的资金使用,必须接受区监委、区审计部门的监察、审计。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进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与装备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发改委、区财政、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应急指挥平台
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周边县(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5 通信保障
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6 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和建设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物资调度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根据市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农委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
6.7 交通运输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9 应急避难场所
区人民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城市建设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科技与产业保障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区应急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人民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测、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区人民政府指导、鼓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和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加强与毗邻地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和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区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或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做好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定时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2 宣传与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7.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4 责任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二七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四类专项应急预案
3.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4.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12个分项指挥部组成
5.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格式
6.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7.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
8.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
9.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附件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一般突发事件
(一)自然灾害
1.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②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③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④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⑤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⑥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2.旱灾
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和《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3.地质灾害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地震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②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的。
5.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且火灾发生后2小时内未能控制;
②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或发生在县(市)区域边界森林;
③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
(二)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略)
二、较大突发事件
(一)自然灾害
1.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②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③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④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旱灾
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辖市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均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3.地质灾害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地震灾害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②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二)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
②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③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④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仍未得到控制。
(三)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②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③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④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⑦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4人以下死亡;
⑨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略)
三、重大突发事件
(一)自然灾害
1.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严重灾情;
②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③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④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⑤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⑥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旱灾
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3.地质灾害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②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地震灾害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②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二)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森林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地点位于高危火险区,威胁多个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原始林区等,且1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③在省域交界、省辖市交界、国家重要仓库周边等敏感地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且当日未得到控制;
④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三)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5人以上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略)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一)自然灾害
1.洪涝灾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
②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
③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④需要启用蓄滞洪区;
⑤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⑥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旱灾
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 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3.地质灾害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②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地震灾害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
②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事故灾难
1.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火灾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森林火灾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三)公共卫生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只限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3000人以上,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
2.打、砸、抢、烧乡镇级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阻断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
4.阻挠、妨碍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72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
6.高校内人群聚集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引发跨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注:
1.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调整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级认定标准时,本标准相应调整。
3.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分级标准见《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文件)(豫应总指办〔2019〕4号)。
4.公共卫生事件分类标准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标准”。
(网址:http://www.chinacdc.cn/jkzt/tfggwssj/gl/201810/t20181015_194984..tml)
附件2
四类专项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1 | 防汛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2 | 抗旱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3 | 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5 |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6 |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林业和园林局 |
7 | 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8 | 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二)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1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区应急管理局 |
4 |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5 |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二七公安分局 |
6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区建设和交通局 |
7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 区城市管理局 |
8 | 油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9 | 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10 |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12 | 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13 |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1 | 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3 | 急性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4 |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项应急预案
序号 | 预案名称 | 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二七公安分局 |
2 | 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二七公安分局 |
3 | 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区委政法委 |
4 | 影响生活必需品供应市场稳定突发事件预案 | 区商务局 |
5 |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区政府办公室 |
6 | 民族宗教事件应急预案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8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区大数据中心 |
附件3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措施 | 牵头部门(单位) | 支持部门(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区建设和交通局 | 二七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
2 | 医学救援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等 |
3 | 能源供应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区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
4 | 通信保障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二七公安分局、区大数据中心等 |
5 | 灾害现场信息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应急管理局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和交通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6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财政局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区应急管理局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红十字会等 |
8 | 社会秩序 | 二七公安分局 | 相关单位 |
9 | 新闻宣传 | 区委宣传部 | 相关单位 |
附件4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12个分项指挥部组成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 | 区政府区长 |
副总指挥长 |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
区人武部部长 | |
成员 | 区政府办主任 |
区纪委常务副书记 | |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
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 |
二七公安分局局长 |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
区民政局局长 |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 |
区教育局局长 |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 |
区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 |
区商务局局长 | |
区统计局局长 | |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 |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 |
区司法局局长 | |
区财政局局长 |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 |
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 |
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 |
二七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防汛抗旱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
区人武部部长 |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 |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
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 |
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
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二七公安分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二七公安分局局长(兼) |
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二七公安分局。
工业安全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兼) |
工业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
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兼) |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兼) |
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和交通局。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兼) |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 |
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二七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
二七公安分局局长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二七消防救援大队长 |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 |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
办公室主任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 |
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5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格式
二七区XX(部门)XX突发事件预警
XX预警 第X期
X局(委)X中心 | 制作:XX 签发:XX | 20XX年X月X日X时 |
X局(委)X月X日X时发布XX(类型)XX级预警
发布内容:
发布范围:
发布对象:
发布时间:
(如有预警可能影响区域图,附后)
附件6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
(样 本)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盖章)
信息标题 | |
预警类型 |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
预警级别 | Ⅰ(红色)/Ⅱ(橙色)/Ⅲ(黄色)/Ⅳ(蓝色) |
预警发布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预警周期 | 预计持续 天 小时 |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 |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子屏/短信等 |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 |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 |
政府领导审批意见 | 部门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附件7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
(样 本)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盖章):
信息标题 | |
预警类型 |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其他 |
预警级别 | Ⅰ(红色)/Ⅱ(橙色)/Ⅲ(黄色)/Ⅳ(蓝色) |
预警发布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预警周期 | 预计持续 天 小时 |
预警信息发布原因 | |
预警信息传播方式 |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子屏/短信等 |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 | |
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 |
备 注 |
年 月 日
附件8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
(样 本)
XX(单位):
二七区人民政府批准你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向社会发布XX级及以上关于XX预警信息的权限,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重新调整为止。
二七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样 本)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 | |
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 | |
突发事件发生的状态 | |
突发事件发生的伤亡情况 | |
突发事件发生的事发单位/发生地基本情况 | |
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和性质 | |
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过程 | |
突发事件发生的影响范围 | |
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 |
突发事件发生的应急处置情况 | |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 | |
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