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2 发布机构:二七区人民政府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提高二七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7〕141号)、《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豫政〔2021〕2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郑政文〔2019〕8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附件共9部分。

解读单位:二七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卢震坤

联系电话:0371--67919300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