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政文〔2023〕8号
各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二七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二七区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结合《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办〔202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新业态培育,充分调动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积极性,发挥园区产业集聚孵化功能,高品质打造一批星级小微企业园,形成专精特新、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集聚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二七经开区在建、新建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及入驻园区的企业。
(二)享受扶持的对象需经二七经开区管委会招商备案,注册经营、税务、统计均在二七经开区辖区范围内,持续正常经营且独立核算的企业。
(三)享受扶持的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费)等方面的各项要求。同时,需配合相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及相关凭证等。
二、扶持方式
(一)以受扶持对象对区域发展贡献为总衡量标准,按照企业类型,统筹考虑社会经济效益,对有关企业予以政策扶持。
(二)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根据产业发展、市场规律及二七经开区新业态培育的要求,充分发挥经营主体作用,重点引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经济贡献突出等类型的企业。
(三)园区引入培育上述相关企业的,依据企业每年产生的区域经济贡献,按照不同比例、通过产业扶持资金的方式补贴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用于对招引企业入驻园区提供支持。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通过多元化渠道兑现有关产业扶持,吸引优质产业项目落户园区,培育孵化园区企业快速成长。
(四)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园企业按照“双向承诺”原则签订入园协议,通过给予企业一定的前置扶持政策,以减轻入园企业前期投资压力,提升园区产业导入效益。入园协议应明确约定经营指标、完成时间结点及具体支持内容,入驻企业在完成约定指标前提下享受协议约定的关于厂房租赁、厂房购置、装修补贴、设备投入等方面的产业扶持。
三、扶持政策
(一)三年培育期政策
以园区完成竣工验收后180天(政策出台前已投用园区及其已入园企业以政策出台时间)为时间起点,对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新引入注册或培育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经济贡献达到每年每平米300元(参考亩均40万,平均容积率2.0计算)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产生的区域实际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产业扶持补助,一年一补、连补三年。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用于支持其引进新企业给予的房租、装修、购房等扶持。
(二)两年增量运营贡献
根据园区运营成效,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增量效益运营贡献扶持。三年培育期政策结束后两年内,对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新引入注册或培育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或经济贡献达到每年每平米300元的企业,按照企业每年产生的区域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产业扶持补助,一年一补、连补两年。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用于园区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孵化器建设及重点企业产业培育。
(三)鼓励存量企业入园发展
鼓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采取支持措施吸引经开区现有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入驻园区,将以企业入驻园区前3年的平均经济贡献为基数,参照上述两项扶持周期,对其入园后产生的区域实际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全额补贴给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四)支持创新创业团队集聚
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新引入注册或培育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或经济贡献达到每年每平米300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参照上述两项扶持周期,对该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40万元以上的各类人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对区域实际经济贡献的8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0万元,每家企业最多2人。对上述企业的各类人才在户口、购买住房、工作居住证、就医、子女入学、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
四、政策申报
(一)标准认定
专精特新企业以区工信部门认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以区科技部门认定为准,规模以上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区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企业经济贡献以属地税务部门认定为准,企业区域实际经济贡献以区财政部门认定为准;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起算期以所在园区享受政策之日或企业入园注册之日起,使用面积以签订的入园协议及入园备案面积为准。
(二)申报时间
本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每年集中申报2次,上半年3月份一次、下半年9月份一次,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三)申报流程
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核和兑现按照“各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集中申报—经开区管委会受理并初核—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开区管委会汇总审查结果—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兑现扶持政策”的程序执行。对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特别条款
结合小微企业园报批报建规划方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可分批进行报审、核算、验收。入园企业在经开区管委会备案后,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将协助办理企业注册、税务、立项、环评、政策申报、产权分割等手续,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未经管委会备案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
对引入上市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及个别高成长性业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经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同一企业享受二七区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类别扶持政策。
五、保障机制
(一)为确保有关扶持政策切实用于园区产业导入、培育、提升,激发运营管理单位提升园区建设运营能力和入园企业惠企政策落实效率,园区运营管理单位需就本办法有关政策扶持资金单独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确保各项产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在达到本办法相关扶持标准后,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开区管委会联合区直相关部门对企业类型资质进行审核,在核算企业区域实际经济贡献后,落实相应扶持政策。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在落实本办法各项政策时,需对扶持方向予以把控,引入产业业态应符合二七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服务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
(三)对产值效益低下的企业,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及时启动退出机制(取消办理分割不动产权证或终止租赁协议),对产业技术落后、附加值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回购、回租等方式予以淘汰,及时引进符合要求的业态,提升亩均产出水平。
(四)区财政部门需结合园区企业形成的区域实际经济贡献,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确保有关扶持资金落实到位。
(五)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入园协议及入园备案面积,并承诺在二七经开区的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且不改变企业在辖区的纳税义务。因企业提交虚假资料、注册地变更等导致其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要求时,将取消该企业享受扶持的资格,对于已享受二七区各类财政扶持的企业,须退还相关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