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5-00004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办法
  • 2025-02-25
  • 2025-02-25
  • 通知
  • 二七政办〔2025〕2号
  • 有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二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七政办〔2025〕2号

各管委会,马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二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二七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郑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二七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区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包含财务关系隶属于区直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决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延期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决算未经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确需撤销项目建设单位和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的,需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同时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有关人员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包含一级预算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决算。在编制决算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要公开竞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条  项目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工程结算资料、审计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

项目决算批复权限划分遵循如下规则:

1.财政部门直接批复的范围

(1)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批复概算总投资额)以上的项目。

(2)区级社会团体、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批复概算总投资额)以上的项目。

2.除上述明确由财政部门直接批复的范围以外,其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3.其他规定

(1)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决算管理。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未审批的项目或未完成竣工验收但已投入使用未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复;对不具备决算审核批复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由主管部门对审核(评估)结果进行批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审批。以批复文件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

(2)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3)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可以委托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决算评审前,应先进行项目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项目决算评审的依据。

对于已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决算,符合决算批复要求以及发现问题已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批复。

项目决算审核权限划分遵循如下规则:

1.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区财政局对财政部门直接批复项目进行项目决算审核。

2.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报财政部门备案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主管单位审批的项目进行项目决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3.审计部门审计项目:区审计局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竣工决算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项目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批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流程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对纳入财政部门评审范围的项目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按要求报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再由业务科室委托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或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报送项目时,报送单位应填写《二七区政府投资项目业务评审表》及相关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机构应审查报送资料完整性,并记录报送时间。若发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的,评审机构可通知报送单位按要求及时补报,并以最终送达时间作为项目评审起始时间。

第十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初审结束后,应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至报送单位。若有异议,报送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回复或说明,由评审机构按照程序进行复核。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初审意见。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应依据工程结算审核结论办理资金拨付业务,依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或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不一致或未规定的事项,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