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6213728/2026-00005
  • 二七区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 2026-01-28
  • 2026-01-28
  • 意见
  • 二七政文〔2026〕2号
  • 有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七区保障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周转房面积标准的意见

各管委会,马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拆迁安置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优先保障过渡期间群众的基本生活,缩短过渡周期,切实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8〕28号)、《郑州市储备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郑政办〔2020〕51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根据区域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优先保障过渡期间群众的基本生活,依照相关规定要求,维护好社会稳定和群众实际利益。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障群众过渡期间基本居住需求

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充分考量当前经济社会情况下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保障被拆迁群众过渡期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实事求是,增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实事求是,一是区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分别设立周转房面积标准;二是相对统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过渡期间周转房面积标准,平衡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让群众都能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公平地享有应得的权益。

(三)尊重历史,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坚持尊重历史,国有土地上过渡期周转房标准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面积的相关标准要求以及同属公共保障领域的公租房相关规定,集体土地上过渡期周转房标准参考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及近3年郑州市统计年鉴二七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大值,且与租房补贴相衔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四)回归本源,适配新时代要求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提供周转房要切实保障过渡期内群众的基本居住权利,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让房子回归居住本源,适应房地产形势变化。

三、周转房标准

(一)周转房定义

周转房是政府或相关单位为解决因房屋拆迁、修缮等原因导致群众暂时无房居住而提供的过渡性住房。其主要作用是在原居住房屋被拆除或暂时无法居住期间,为群众提供过渡性场所,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因房屋变动而导致生活受到过大影响。

(二)周转房面积标准

国有土地上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房屋周转面积原则标准为:安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按实际安置面积核定周转面积;安置面积在50平方米(含)至60平方米(不含)之间的,按每户不低于50平方米核定周转面积;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户不低于60平方米核定周转面积。

集体土地上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房屋周转面积原则标准为:按照人均安置面积38平方米,且户均不低于110平方米。(不包含小产权、高价院等群体)

(三)周转房安置对象

周转房安置对象为二七区2011年以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尚未安置的被拆迁群众。

四、保障措施

(一)统筹筹措房源,保障过渡期内群众基本居住需求

区政府成立专班,多方筹措商品房、经适房、安置房等多种不同价格、不同类别、不同区位的周转房源保障过渡期内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周转房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确保被拆迁群众在过渡期间能够有相对便利、稳定的居住体验,真正实现周转用房对被拆迁群众居住权益的保障。

(二)强化政策宣传与基层动员,形成合力

依托镇办、村组,通过入户讲解、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向群众说明制定周转房标准的依据、初衷和现实情况。一是房地产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房屋回归居住属性;二是多方筹措多种不同价格、不同类别、不同区位的周转房源保障过渡期内群众基本居住需求;三是确保被拆迁群众在过渡期间能够有相对便利、稳定的居住体验。强化政策宣传与基层动员,形成强大合力,维护好社会稳定和群众实际利益。

本方案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8日

主办单位:二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政通路85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