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周转房面积标准的意见 “一问一答”
发布时间:2026-01-28 发布机构:二七区人民政府

为明确相关操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现发布二七区拆迁安置周转房面积标准政策问答。

一、问:周转房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在涉及住房拆迁过程中,必须保障群众过渡期的居住问题。一是以往采取的是发放临时过渡费的方式,由群众自行租房解决居住问题。但当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持续发放过渡费让群众租房过渡的方式难以为继,政府目前有一些住房资源,可以通过给群众暂时提供住房即周转房的方式满足过渡期间群众基本居住需求。二是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具体按照什么标准给群众提供多大面积的周转房需要有个统一规范。因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区新城中心、司法局、财政局、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围绕如何保障过渡期间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深入调研,组织开展了课题研究,明确了周转房安置对象及周转房面积标准。

二、问:周转房标准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实施保障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周转房的出发点是在原居住房屋拆除暂时无法居住期间,为居民提供一个过渡性场所,保障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因房屋变动而导致生活受到过大影响。同时,对周转房的面积标准进行深入研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三、问:周转房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前期,政府做了大量细致的调研工作,具体包含五个方面:

一是对标国家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征收安置标准:杭州每户最低安置面积不小于48㎡,武汉每户最低安置面积不小于40㎡,西安每户最低安置面积不小于50㎡。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标准:杭州市是根据人口数进行区别,人均安置面积在18-40㎡范围内。武汉市对被征收房屋认定的主体建筑面积采用还建安置房1:1同等面积补偿。二是对标其他省份及“万亿俱乐部”城市,国有土地上征收安置标准:山东省每户最低安置面积不少于45㎡,山西省每户最低安置面积不少于45㎡;宁波市最低安置面积每户不低于54㎡,合肥市每户最低安置面积每户不低于50㎡。

集体土地上征收安置标准:安徽省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宁波市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建筑面积,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250㎡。济南市多层建筑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低于40㎡、小高层不低于43㎡、高层不低于47㎡。

三是对标郑州市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最小安置面积的规定以及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国有土地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规定:每户最小产权调换面积为50㎡。集体土地上:《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工作的意见》(郑发〔2012〕21号)的规定:“人均住房安置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户。四是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及郑州市统计年鉴,2020年全国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达到41.76平方米,城市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为36.52平方米。2023年郑州统计年鉴,郑州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平方米/人,二七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8.1平方米/人。五是对标现行过渡费发放标准,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规定过渡费标准为680元/人/月,郑政文〔2020〕25号、郑政文〔2025〕113号文件规定过渡费标准为780元/人/月,我区目前按照24元/㎡/月标准发放过渡费,倒推过渡房面积应为32.5㎡/人。

四、问: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周转房面积标准是多少

国有土地上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的周转面积标准:安置面积在50㎡以下的,按实际安置面积核定周转面积;安置面积在50㎡(含)至60㎡(不含)之间的,按每户不低于50㎡核定周转面积;安置面积在60㎡(含)以上的,按每户不低于60㎡核定周转面积。

集体土地上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的周转面积标准:参考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及近3年郑州市统计年鉴二七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最大值,建议房屋周转面积标准为:38㎡/人且户均不低于110㎡,不含小产权及高价院等特殊群体。

五、问:关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过渡期房屋周转面积标准适用问题

国有土地上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周转面积标准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合法产权征收后处于过渡期(通过安置房选房、周转房选房或指定周转房保障居住)的被征收群众,依据其应安置面积所属区间,按对应标准核定周转面积。集体土地上过渡期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周转面积标准适用于集体土地上合法产权征收后处于过渡期的被征收群众,依据拆迁协议的有效人口,按对应标准核定周转面积。小产权房、高价院不参照此标准执行。

六、问: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周转面积标准不一致问题

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周转面积标准确定“按户”作为核心计量单位,一是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对象,其家庭结构、居住情况均以户为单位进行的登记管理,每户的人口不好核定,与农村一户一宅不同;二是从各地已出台的国有土地征收安置政策来看,普遍以户为单位,落脚点是家庭这一生活单元;三是各地政策大多明确了“户均最小安置面积”,虽然户均最小安置面积并非是周转房面积,但二者在保障本质上高度契合,最终目的都是确保群众在征收过渡及后续居住中,能够拥有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空间。因此,我区国有土地周转面积标准按户确定,既符合国有土地征收政策的普遍逻辑,也与周转房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核心目标一致,同时具备现实操作的便利性。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各地普遍采用按人设定相关保障标准,我市郑发〔2012〕21号文也对建成区外规划区内的合村并城规定人均住房安置面积不大于70平方米。这是因为集体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紧密相关,农村一户一宅,分户有严格标准,且家庭人口较多,保障标准必须与成员身份直接挂钩,而人口数量正是衡量成员身份与保障需求的最直接、最公平的指标。同时,为兼顾特殊群体需求,实现政策公平性的全面覆盖,考虑到有效人口1-2人/户这一特殊群体的需求,集体土地周转房面积标准设定户均不低于110㎡,能够兼顾该部分群众的利益,实现按人与按户标准的互补。

七、问:关于一户多协议问题

针对一户多协议问题,以保障每户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针对国有土地上一户多协议问题,若多协议均为合法产权,建议按照“一协议一核定”的原则核定周转面积。在集体土地上一户多协议问题,依据一户多宅在征收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认定其中一宅为合法宅基地核定有效人口,以确定周转房面积,小产权房及高价院不计算在内。

八、问:关于周转房房源位置问题

周转房作为群众临时安置房,周转房的位置选择会充分考虑群众在原居住地生产生活关系,尽量就近提供周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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