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22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办〔2018〕41号)。
二、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省、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四)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
(五)开展赔偿磋商
(六)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七)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
(八)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九)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四、工作程序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
(三)开展赔偿磋商
(四)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五)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六)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